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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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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食药监法[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特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正本)》,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 办案人员应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一)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第十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由办案人员准备案件材料,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法[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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