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而成的,但实质上它与合伙没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在无限公司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上。其唯一的区别在于无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因而它的出资人称股东,而合伙的出资人称合伙人。
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该条例正式规定了无限公司这种形式,但其名称为普通公司。自此,无限公司不仅在实践中已经存在,而且也得到了法律的正式确认和调整。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把这种公司又改名为合名公司,作了更完备的规定,许多欧洲国家效法使用,日本商法典也对无限公司作了规定。所谓的“合名公司”(原文:“合名会社”)就是无限公司。所谓的“合名”,是指这种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所有股东的名字,以使他人能够从名称中确知该公司由哪些股东组成。后来,在德国允许不用合名,而称其为“开名公司”,它表明该公司股东姓名公开,但可以不把所有股东的姓名写进公司名称中。
无限公司产生以后,曾有过相当的发展,但后来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出现,它便退居到次要的地位。到目前,各国的无限公司已经比较少。在立法上,各国除了在原来的商法典或其它法律中保留无限公司的规定外,一般没有再进行专门的立法。
3. 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两合公司由15世纪出现的康孟达组织演变而来。康孟达本是一种商事契约,是航海者与资本家合作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按康孟达契约,由资本家出资,由航海家到海外进行贸易活动,其盈利由双方按比例分配。亏损时,航海家承担无限责任,而资本家只以其出资额负责。这种形式后来又从海上贸易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导致了两合公司的产生。从历史顺序看,两合公司是在无限公司之后产生的另一种公司形式。实际上,康孟达组织后来发展成为两种企业形式,一种是隐名合伙,另一种则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一般大陆法国家的称谓,日本的两合公司有的译为“合资公司”。在英美,没有两合公司的名称,但有与其类似的企业组织,即有限合伙,实质上,二者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有限责任股东只提供资本,分享盈利,这使得它能适应不同人的客观条件和需要,达到盈利的目的。但两合公司也有其不足,其有限责任股东虽责任较轻,但却无权参加公司管理,其
出资转让亦受较大限制。因此,两合公司虽也是一种历史久远的公司形式,但现代以来已日趋衰落,实际存在的已经比较少见。
至于股份两合公司,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后,于18世纪末产生的一种公司形式。它的出现本是为了吸收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以便使其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但后来它与两合公司都没有得到发展,目前已基本消失。
4.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形式逐渐完善的表现,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在这方面,英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过程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在欧洲的中世纪,从事商业活动的主要是那些合伙组织,到16世纪,出现了一些专门对某个国家进行商业贸易的商业冒险公司,其经营被认为是“风险事业”,客观上要求集资经营和分担风险。到1555年,女皇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最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也在这个时期成立(1600年)。
到18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展到法德,并从19世纪起推行于世界各地。同时也从对外贸易业发展到银行业、保险业、制造业等其它行业。到现代 ,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也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到18. 19世纪之后,各国相继开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完备、系统的规定。在德国,最初也是在商法典中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但后来根据需要,将股份有限公司单独立法,这就是德国1937年颁布的《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简称《股份法》。日本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自始都在商法典中,从1890年颁布商法后,1899年、1911年又对其中的公司法内容作了两次修改,1950年则以股份有限公司法为中心对商法典的有关内容作了彻底修改。在英国,其公司法只调整开放式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封闭式公司(类似于有限公司)。美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英国基本相同,但其特点是立法权在各州。为消除各州分别制定公司法造成的混乱,美国的学术机构开始主持起草和推荐统一公司法的范本,如1950年的“标准商事公司法”,但这些法只是供各州议会采纳适用,并不具有在各州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
5. 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有限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形式。一般认为,有限公司最早于19世纪末产生于德国,也有的认为英国的封闭式公司是有限公司的最初形式。有限公司基本上吸收了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二者的不足,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因而它一经产生,便在欧美国家迅速普遍推行起来,进而扩展到世界各国。目前,在西方国家,就其数量而言,大多数国家有限公司占首位。当然,也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有限公司,如瑞典,就没有这种公司。
有限公司的立法,最早的应推德国18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仿效德国,法国于1919年制定了《有限公司法》,后将其并入1966年的《统一公司法》之中。日本于1938年也制订了《有限公司法》。总的来看,各国的有限公司法大都在商法典之外单独立法,这是由于有限公司出现较晚的缘故。而英国和美国的封闭式公司一般是与开放式公司一起规定在统一的公司法之中。
6. 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
(1)立法体例上,各国公司法逐渐脱离商法典而独立成为单行法,其内容则由简到繁,日趋具体、完备。这是由公司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对其实行法律调整的需要决定的。
(2)内容日趋统一。一些公司法中的先进、有效的制度一经由某个国家实行,其它国家往往跟随仿效。如英美法国家所创立的授权资本制被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3)公法日益渗入公司法。公司法本属私法范围,但由于对公司实行社会管理、政府干预和控制的需要,使公司法中公法性质的规定越来越多,如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要求等。
(4)加强对公司的扶植和保护。如各国相继采用的授权资本制对于便利公司建立、加快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公司重整制度,更是避免公司破产、促其复兴发展的有力措施。
(5)不断改革和创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如许多国家从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发展到允许或有条件的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对关联公司的法律规制等。
(6)加强对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最突出的就是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即要求将公司的主要业务事项,特别是商业帐簿、财务状况呈报和公布,使公众周知。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因而现代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发展较晚。清末帝国主义入侵后,清政府仿效英美通过招商集股方式兴办轮船、电报等企业,著名的招商局就是当时以现代集股方式成立的最早的公司之一,而最早的成文公司立法则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华民国成立后,1914年颁布了《公司条例》。1929年12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司法》,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现代中国公司立法,这部公司法也基本上仿效了法、德、日等大陆法国家的公司立法及其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其中包括公司法。为维护当时的私营公司的合法利益,1950年政务院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为了鼓励公司合营,政务院于1954年9月通过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种公私合营企业实际上就是有限公司。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中国公司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出现了三种类型公司并存的局面。首先,联合公司的设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次,在对外开放政策指导下,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国家于1979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期间,各种外商投资公司迅速发展,它们是我国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传统的出资联合形式的股份制公司组织也开始复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和其它中心城市,一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纷纷成立。
公司组织的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1992年,当时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2005年,又对《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创新,中国公司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公司的作用 (一)获取投资收益
公司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公司的营利非为公司本身,而是为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一切经营收益最终都要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因此,本质上说,公司就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赚钱的工具。
(二)限制投资风险
公司是限制投资风险的有利形式。公司以其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基本的法律特征,使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从而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连带,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募集经营资金
公司是筹集资金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首先,组建和成立公司本身就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其次,公司成立后亦具有优越的融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公司的融资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手段灵活和规模大、速度快的特点。
(四)实行科学管理
公司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典型组织形式。股东以股权为依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实行间接控制。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各机构的产生、权限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不仅包括法典性质的统一《公司法》,也包括涉及公司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司法解释等,它们都是公司法的存在形式,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