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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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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限公司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得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得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得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与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得建筑起重机械得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得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得岗位职责。

第二章 购置与租赁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得需要或市场租赁得需要,考虑本企业得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得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得型号规格。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得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得大型生产家得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得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 所购置得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

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得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得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得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得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得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得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与装置。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得,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得设备;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得;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得;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与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得。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以及双方得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得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与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与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得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单位承担,安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得岗位证。若本单位无安装资质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单位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以及双方得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拆前,安拆单位应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 使用单位必须审核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安拆人员岗位证书,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

(一)安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所安装得设备以及参与安装用得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四)设备安装后对所安装得设备进行自检。

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得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与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

测与验收得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第十六条 设备顶升加节或附着后要经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并填好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检验表(见表五、表六)。

第四章 使用与检查

第十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得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得检查与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得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与交接记录。(见表八)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设起重机械得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得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得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得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得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

查小组,对在用得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得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见表九)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得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按红旗设备得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评比,促进机械完好率得提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一) 在同一施工地点连续使用超过一年得:

(二) 正常安装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 (三)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

有效得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得操作工或使用单位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得原则,进行事故原因与责任人得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得处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得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得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得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与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得建筑起重机械得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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