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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手册-11、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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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XX学院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二章 考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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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的安排和要求,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对发生上述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相应科目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并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二)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五)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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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四)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

(六)开考前,拒绝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七)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纪,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三)离开考场未交卷;

(四)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二次重犯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 (六)有其它严重违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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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

(二)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三)二次重犯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其它特别严重违纪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及通过非法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作弊行为、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对发生上述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相应科目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并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二)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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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接物品或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草稿纸),互打暗号、手势作弊;

(四)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五)交卷后翻阅、修改试卷; (六)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严重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在答卷(或签到表、座位表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未能答题;

(二)闭卷考试中,在课桌、墙壁上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闭卷考试开考后,将文字材料(如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手机、传呼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带入考场并使用;

(四)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五)开卷考试中,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在书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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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手册-11、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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