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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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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为了及时结束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法律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20年期满,不管有什么理由,法院一般不会予以保护,也不会予以延长。

3、打官司要交费吗?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

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这是因为:(1)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发生的权益和是非之争,为解决这些纠纷,必然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财力。为解决少数人的纠纷,其所需费用不能由国家财产政开支,也不能转嫁到全体人民头上,所以由当事人承担是合情合理的。(2)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举的方法,教育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止一些人滥用诉权,以减少诉讼。(3)收取诉讼费用,还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强法制观念,使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4)在涉外诉讼中,收取诉讼费用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总之,收取诉讼费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

4、打官司谁来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在预交期内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5、打官司,应当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不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是不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元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①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②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③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④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⑤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⑦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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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7)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6、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甲公司从乙公司买了一批设备,觉得质量不好并拒绝付款。乙公司到法院起诉甲公司,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2002年9月16日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给乙公司。甲公司不服,于2002年10月7日通过当地邮局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10月10日,一审法院收到了甲公司的上诉状,该案审判员认为上诉期已过,即根据乙公司的申请扣押了甲公司的财产。甲公司很奇怪,自己不是上诉了吗?法院计算的上诉期是否正确?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上述案例中,上诉期为15天,所以此案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为2002年10月1日,这一天是国庆节,国庆节放假7天,故此案的上诉期应当依法延至10月8日为上诉期届满的最后一天,被告已经在10月7日将上诉状通过邮局邮寄,并没有超过上诉期,故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错误的。

7、什么是送达?送达有什么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1)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是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3)送达应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因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送达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如二审判决送达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终审判决,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2)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如一审判决送达后,上诉期限从送达次日开始计算。

(3)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被告收到传票传唤而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者强制其到庭。

(4)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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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副本,被告就与法院有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

8、别人打官司,第三人能参加吗?

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第三人制度,因为有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彻底解决纠纷;也不利于及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就是说,他认为原、被告所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涉及自己的权利或义务,他既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也不同意原告的主张,无论谁胜诉都将侵犯自己的利益。例如,某画家死后留下一幅名画,其两个儿子甲和乙为争夺这幅画的继承权而打起了官司。画家的朋友丙闻讯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说画家生前已经将该画遗赠给他了,这样丙对画提出独立的主张,参与至甲、乙的诉讼中,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出国前把自己的一套房子托给乙看管告诉乙可以自己居住但是不可以出租。甲出国后,乙偷偷把房子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为2年。一年后,甲回国,得知自己房子被乙擅自出租后,十分生气,要回房子,并把乙告上法庭。丙得知后,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了这套房子,也要求参加甲、乙的诉讼。在这个案例中,丙对房子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甲、乙的官司会影响到他对房子的租赁,甲收回房子,他就得搬出去。这种情况下,丙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参加诉讼?

10岁的小华在某商店购物时,因啤酒瓶爆炸伤了眼睛,年幼的他怎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啤酒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两种人:(1)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有:①未成年人的父母;②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未成年人的兄姐;④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法定代理人的顺序是后者在前者死亡或前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2)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有:①精神病人的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临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冷冻中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法定代理人的顺序也是后者在前者死亡或前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小华是未成年人,因此,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享有与其被代理的当事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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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与其被代理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义务,可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理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当事人,如以上案例中,小华的父母可代理小华诉讼,但小华才是原告。

10、不会打官司,怎样请“诉讼代理人”?

打官司,可以请人帮忙,即所谓的诉讼代理。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法律知识有限;另一方面可能事务繁忙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解决。

那么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诉讼代理人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打官司不但可以请律师,还可以请其他人,只要胜任就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要自主作出选择,但最多只能委托2名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时委托2人代理时,授权委托书应当分别记载他们各自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委托人即取得诉讼代理权,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开始诉讼代理活动。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11、委托了代理人,自己还能不能参加诉讼。

当然能。因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

12、哪些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张三欠李四的钱不还,两人发生争执;甲和乙夫妻不和,两人闹离婚;A企业和B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形形色色的纠纷,都找法院来解决。可是法院那么多,具体由谁管呢?这就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也就是法院是如何分工的。

当事人要打官司,首先要搞清楚级别管辖的问题。我国法院分为4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级人民法院,每一级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大多数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的法院,它们数量多、分布广,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13、哪些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3类:

(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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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判断案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有:①案件的繁简程度;②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③在该地区的影响等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①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均是中级人民法院。②专利纠纷案件。例如,林某设计了一触电保护器,并且获得了专利。正当林某忙于寻找合作者生产该产品时,发现深圳市某公司生产的一种触电保护器与其研制的触电保护器在外观、性能、结构等方面都十分相似,林某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等的经济纠纷案件。④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例如,2002年某开发公司为购买设备,分4次向某银行贷款共计2700余万元,限期限6个月归还。可到期时,该公司以产品积压为由,迟迟不还贷款。为此,银行对该公司的贷款用途再次审查,发现该公司未经银行同意就将其中的1500万元挪作他用。银行为了及时收回贷款,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答复,诉讼金额太大,应当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中,当事人的诉讼金额达2000多万元,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4、哪些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A省的某建筑公司和B省的某机械厂都属于各省有名的大型企业。双方于2002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约定A省建筑公司向B省机械厂购买价值为5000万元的设备。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向机械厂按约支付了50%的货款。但是在使用中,建筑公司发现这些设备不符合要求,无法正常生产使用。建筑公司这些设备不符合要求,无法正常生产使用。建筑公司要求退货,而机械厂认为是建筑公司决定起诉机械厂。请问,该公司该到哪级法院起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是指案件本身复杂,涉及面广,案发后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大,远超出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在整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不宜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当事人不同省份,且均为全省知名大企业,加上诉讼标的巨大,争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所以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应当由B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5、哪些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件本身涉及面相当广,比如十几个省市;案件性质很特殊,比如涉及某些国际问题,或者是该案的处理结果对全国有众多影响。这种案件很少,法律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不可能承担过多的直接审判案件的工作。(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已审理。这样,可以使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通过其审判取得经验,以便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也可以防止地主保护主义和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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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为了及时结束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法律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20年期满,不管有什么理由,法院一般不会予以保护,也不会予以延长。3、打官司要交费吗?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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