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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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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仁化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丰富广告文化内涵,改善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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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利用县政府授权的经营性物业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管理,适时推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地段和面积、样式,并予公示和出让。

公安、环保、住建、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区域城乡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本县城内新设置的招牌需要符合统一标准,统一样式,需要符合专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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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已设置的招牌原则上逐步向专项规划内的要求引导设置。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县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县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业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县户外广告可设置区、控制区和严控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城市景观、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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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桥梁管养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许可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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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同一公司更换广告内容可以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

(四)企事业机关、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且不得申请延期,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向县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实地效果图;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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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仁化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仁化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丰富广告文化内涵,改善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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