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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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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

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

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b)围壁应是无孔的; c)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为0.15m(见图1); d)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设备干扰电梯的运行[见5.8b]和16.3.1c]];

e)对露天电梯,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见0.3.3),例如,沿建筑物外墙安装的附壁梯。 注:只有在充分考虑环境或位置条件后,才允许电梯在部分封闭井道中安装.

5.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因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

5.2.2.1.1 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l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

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2.2.1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图2 部分封闭的井道围壁高度与距电梯运动部件距离的关系图

5.2.2.2.2 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

为此,应采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3.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这是指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2m的情况。 电梯的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5.2.2.3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5.2.3 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 注: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

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由防跳装置作用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

5.3.1 井道壁的强度

5.3.1.1 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

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3.1.2 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5.2.1.2的要求。

5.3.2 底坑底面的强度

5.3.2.1 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5.3.2.2 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

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N),[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G2.3和G2.4]。

4gn(P+Q) 式中: P——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kg;

Q——额定载重量,kg;

gn——标准重力加速度,9.81 m/s2。

5.3.2.3 对重缓冲器支座下(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底坑的底面应能承受对重(或平衡重)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Q) 对对重

4gnqP 对平衡重 式中:

q—平衡系数。 5.3.3 顶板强度

对无需承受6.3.1和(或)6.4.1规定载荷的顶板,在其悬挂导轨情况下,悬挂点应至少

能承受G5.1规定的载荷和力。

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5.4.1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有

关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电梯井道壁的间距要求,见11章。

5.4.2 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个无孔表面,门的动作间隙除外。

5.4.3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

50mm,宽度不应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b)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2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

1)无永久变形;

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c)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0。

d)此外,该井道壁应:

1)连接到下一个门的门楣;或

2)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60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

投影不应小于20mm。

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如果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应按5000N/m2载荷设计,且:

a)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

b)对重(或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注: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6 井道内的防护

5.6.1 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 l2265.1—1997中4.5.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 5.6.2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 l2265.1—1997中4.5.1的规定。

5.6.2.1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

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上2.50m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5.2.2.2.2情况除外。 5.6.2.2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5.7.1 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见附录K(标准的附录)图解。 5.7.1.1 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积],

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υ2 (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035υ2 (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υ2 (m)。

d)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曳引绳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曳引绳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 m,则悬挂曳引绳和它的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5.7.1.2 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 (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1.3 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υ2 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

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

5.7.1.4 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

距时,0.035υ2这个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

5.7.2 强制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5.7.2.1 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5.7.2.2 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积],

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b)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

不应小于0.30 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 c)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钢丝绳、链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钢丝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 m,则悬挂钢丝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5.7.2.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 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3 底坑

5.7.3.1 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

滑平整,底坑不得作为积水坑使用。 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5.7.3.2 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2的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底坑的门。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

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 5.7.3.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l.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

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和轿厢的最低部件之

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5.7.3.4 底坑内应有: a)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应符合14.2.2和15.7的要求;

b)电源插座(见13.6.2);

c)井道灯的开关(见5.9),在开门去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允许装设采暖设备,但不能用蒸气和高压水加热.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电梯根据5.2.1.2设置的井道,在: a)有围壁时,井道是指围壁内的区域;

b)无围壁时,井道是指距电梯运动部件1.50m水平距离内的区域(见5.2.1.2)。

5.9 井道照明

井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的照度均至少为50 lx。 照明应这样设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对于采用5.2.1.2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6 机房和滑轮间

6.1 总则

6.1.1 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滑轮应设置在一个专用房间内,该房间应有实体的

墙壁、房顶、门和(或)活板门,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维修、检查和营救人员)才能接近。 机房或滑轮间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但这些房间可设置:

a)杂物电梯或自动扶梯的驱动主机;

b)该房间的空调或采暖设备,但不包括以蒸气和高压水加热的采暖设备;

c)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具有高的动作温度,适用于电气设备,有一定的稳定期且有防意外碰撞的合适的保护。 6.1.2 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井道的顶层空间内,其条件是它们位于轿顶投影部分的外面,并且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能够安全地从轿顶或从井道外进行。

而为对重(或平衡重)导向的单绕或复绕的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轿顶的上方,其条件是从6.1.3 曳引轮可以安装在井道内,其条件是: a)能够从机房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 b)机房与井道间的开口应尽可能的小。 轿顶上能完全安全地触及它们的轮轴。

6.2 通道

6.2.1 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应:

a)设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照度;

b)任何情况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经过私人房间。

6.2.2 应提供人员进入机房和滑轮间的安全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使用楼梯,如果不能用楼梯,可以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梯子:

a)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应牢固地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夹角应在650~750之间,并不易滑动或翻转;

d)梯子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35m,其踏板深度不应小于25mm。对于垂直设置的梯子,踏板与梯子后面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踏板的设计载荷应为1500N;

e)靠近梯子顶端,至少应设置一个容易握到的把手;

f)梯子周围1.50m的水平距离内,应能防止来自梯子上方坠落物的危险。

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6.3.1 强度和地面

6.3.1.1 机房结构应能承受预定的载荷和力。 机房要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3.1.2 机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纹钢板等。

6.3.2 尺寸

6.3.2.1 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允许人员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尤其是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

图1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b)围壁应是无孔的;c)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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