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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选修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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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二)反通知、恢复程序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即,上述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只能进行一轮,若权利人还认为存在侵权,则应寻求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而不能再向网站发通知。

四、避风港措施

互联网有着鲜明的特点,传输的信息量巨大,传输速度极快,因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有传输的内容是否侵权进行审查和控制是不现实的,若强令其履行此义务则会大大降低互联网的效率,从而最终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了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免责的情形,可以形象地称之为避风港措施。

1.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3)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

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4.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依法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受法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磁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正版软件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三、软件的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

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四、表达方式有限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五、最终用户的责任

1.非商业性使用: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2.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损失。

第八节 著作权的保护

当前讲授严格来讲,本节应该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约定俗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这

种叫法也被大家认可了。大家只要掌握了前面的各种具体的权利内容,又掌握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那就不必再费劲地去记忆什么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了,从法理上讲,只要是在保护期内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版式设计,只要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那么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一、仅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剽窃,即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

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例如甲画的画署了著名画家乙的名字,侵犯著作权还是姓名权?答案是既侵犯民法中的姓名权,也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实践中还要用侵犯署名权来处理。

由此可知,有些著作权侵权行为要承担的仅是民事责任,有些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才会承担行政责任。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至于哪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则要按照刑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章 专利法

当前讲授专利与大学生的关系非常密切。一方面,大学生正是处于创造力旺盛的时期,现

在不断有大学生做出创造性很高的发明;另一方面,理工科大学生将来的工作大多是研发工作,那就更是离不开专利,选题之前要查专利,研究出成果以后要申请专利,自己的专利被侵权之后还要维权,等等。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之火上添加利益之油”,事实确实如此,这里先介绍两个实例。

【故事】王安的故事

王安,1920年2月7日出生于上海,16岁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上海交通大学,1945年留学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在哈佛实验室工作期间发明了磁芯存储器并获得了美国专利,这项专利后来转让给了IBM公司,王安由此获得了40万美元,利用这40万美元的第一桶金,他创建了王安电脑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LOCI对数计算器和300系列可编程计算器这两种代表性产品,深受用户欢迎。1967年,王安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几天之后,王安公司的资产总值奇迹般地升值为近8000万美元。1975年,王安公司首次推出了世界上第一台具有编辑、检索等功能的文字处理系统,由此引发了办公室文字处理领域的一场翻天覆地的革命。1977年,王安公司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美元大关。1978年,王安成为全世界文字处理系统最大的供应商。1984年,王安登上了美国《福布斯》杂志排行榜。据估计,王安家族的财产已达20亿美元,是全美80万华裔中的首富,而且与杜邦、福特、洛克菲勒等亿万富翁齐名,名列全美400位巨富的第8名。1986年,王安公司的员工人数超过3万,营业额高达30亿美元,此时,他的实力已经能够与电脑巨人IBM分庭抗礼。

可惜的是,1985年王安曾做出过“不与IBM的PC机兼容” 的战略决策,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一失误是致命性的,王安公司的机器因不兼容被排斥于各种网络之外,此后王安公司开始走下坡路。王安本人于1990年3月24日,因患癌症逝世于马萨诸塞州立总医院。然而,王安毕竟为计算机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在美国纪念“自由女神”100周年仪式上,王安被评选为全美最杰出的12位移民之一。1988年,美国发明家纪念馆也将王安列为继爱迪生等人之后的第69位伟大发明家。

【故事】中村修二的故事

中村修二曾经是日本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日亚公司)的半导体发光元件研发人员,其于1990年在日亚公司作出了相关制造蓝色发光二极管技术的发明创造;1993年在该技术的基础上再研制出了更具突破意义的双重异型结构的蓝色发光二极管;随后又研发出了高亮度二极管和紫外光激光二极管。中村修二的发明创造由日亚公司申请获得了专利。日亚公司于1993年12月起生产该种结构的蓝色发光二极管,并因此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但中村修二并未得到合理报酬。

知识产权选修课课件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二)反通知、恢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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