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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选修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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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但是经营秘密对这些企业来说可能是生死攸关的。例如,甲旅行社和乙旅行社是竞争关系,乙旅行社属于后起之秀,本来没有欧洲旅欧业务,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乙旅行社对甲旅行社欧洲业务部门工作人员高薪利诱,将甲旅行社几乎一个部门的骨干人员(带着客户)都挖了过来,乙旅行社的欧洲业务突飞猛进,而甲旅行社的欧洲业务损失惨重,甲旅行社于是状告乙旅行社,法院认定乙旅行社侵犯了甲旅行社的经营秘密,最终乙旅行社向甲旅行社赔偿数十万元。 ④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⑤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A.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行政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部门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来讲:

a.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b.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案例简析:“力拓事件\背后的暗战——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为掌握中国钢铁企业对2009年度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的策略,以便其所属力拓公司制定相应对策,利用该公司在铁矿石贸易中的优势地位,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多项商业秘密。此外,四名被告人还于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为力拓公司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获取更多的销售利润,非法搜集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例如:2009年4月,被告人胡士泰指使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员工收集中钢协关于2009年度铁矿石进口价格的文件。被告人刘才魁遂向多家国内钢铁企业打探,同月29日,从力拓公司的长协客户莱钢国贸公司国际海运部经理王洪九处获取中钢协[2009]66号《关于进口铁矿石商务合同开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66号文)的复印件,并于当日提供给胡士泰,胡又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给了力拓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鉴定,该文相关内容属于商业秘密。又如:2009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勇,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与谭以新等人就铁矿石进口价格问题进行了洽谈。在会谈过程中,王获悉了中国钢铁企业与淡水河谷公司进行铁矿石进口价格谈判

的相关信息。会后,王勇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信息向罗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作了汇报,同时转发给被告人胡士泰,罗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通过电子邮件要求王勇和胡士泰确认上述信息,由于胡在同月8日已从谭以新处获悉淡水河谷公司与中方有关铁矿石进口价格谈判的相关情况,即于当晚回复电子邮件确认了上述信息的真实性。经鉴定,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辩方提出,本案所涉八则商业秘密中,部分系相关企业人员主动透露,部分系他人获取后转告给被告人,还有部分具体来源不明,故不能认定四名被告人系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法院查明,胡士泰、葛民强、刘才魁、王勇等人供述均证实,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及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的员工负有搜集信息的职责,且在特定情况下胡士泰还布置下属员工搜集具体信息。其次,四名被告人及涉案人谭以新的供述、证人房泽山、申强等人的证言证实,在相关中国钢铁企业求购铁矿石或要求成为长协客户的场合,被告人获取了本案部分信息。再次,多名被告人及涉案人员均供述,多年来,力拓公司、罗泊公司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大多处于优势地位,故中方钢铁企业相关人员在被告人探询涉案信息时均尽量予以满足。最后,司法鉴定意见书、权利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八则信息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从公开途径无法获取。据此,可以认定上述信息系被告人采用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法院认为,胡士泰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士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葛民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才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案影响非常大,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国钢铁企业在与外国有关公司的铁矿石价格谈判中由于上述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一直处于被动局面,被迫支付过高的铁矿石价格从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此案一开始曾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查处,但最后还是根据相关证据和案情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2)植物新品种: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动物、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这样,对于那些杰出的育种家(像袁隆平先生这样的)的贡献如何进行奖励和保护呢?这就用到了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是就植物新品种所授予的一种跟专利权类似的知识产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是人类一项伟大的发明,使得电子产品能够做得越来越小巧、精致。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起来以后,发达国家曾经试图用版权或专利来保护,但都感觉不合适,后来就专门设置了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又成为拓扑图设计权)来保护,这也是专门的一种知识产权。

(4)地理标志:我们国家有很多地方土特产,例如哈密瓜、吐鲁番葡萄、阿克苏大枣、普洱茶、宣威火腿、烟台苹果、莱阳梨等等,这其中的地名就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一方面说明该产品产自于该地区,另一方面说明由于当地独特的土壤、水质、气候或者加工工艺等因

素,该产品具有独特的口感、风味、质量等。在我国,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主要有水果、茶叶、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黄酒、豆瓣、枸杞等商品。

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将在商标法一章中详细介绍。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对地理标志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洛阳牡丹、龙井茶、安溪铁观音、长白山人参、卢氏连翘、景德镇瓷器、钧瓷、房山磨盘柿、大兴西瓜、徽州贡菊等等。 (5)商号: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举例来说,“北京市牡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名称,其由四部分组成,地域+商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其中最有特色、最有区别性的“牡丹\才是商号。至于商标,有的和商号完全一样,例如本例中“牡丹\又是商标;有的则不一样,例如本例中的公司可能注册一个“天香\商标。商标并不必然和商号一致。况且,商号一定是汉字,而商标则可以是拼音、英文、图形等,甚至也可以是三维立体标志。

四、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限制及保护

为了让大家提纲携领地掌握知识产权的原理,这里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限制及保护。权利客体主要解决哪些事务可以得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这是有例外的,比如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可能得到专利权、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名称不可能注册为商标等等。权利主体主要解决哪些人可以取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重点内容是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权利内容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具体包括那些权能,项目繁多。权利限制是知识产权最有特色的制度,知识产权法有一个基本的理念是要保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即一方面要充分保护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让社会大众也能够方便、快捷地享用智力创新成果,于是就设计了诸如知识产权保护期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权利用尽、先用权制度、专利领域的科研实验豁免制度、商标的正当使用制度等等权利限制制度。权利保护指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该到什么部门寻求救济,有哪些保护措施,诉讼时效如何等等。

五、知识产权的共性问题

(一)国民待遇原则

只要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人(包括单位)来我国申请专利、商标,我国都应该给予与我国国民同样的保护,此即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有例外,例如在专利法中,有关是否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这样规定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前者是可以,后者是应当。这种例外是程序方面的例外,是允许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①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保护。

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也受我国保护。

③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保护。 (二)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相当于房屋的出租,知识产权转让相当于房屋的买卖,因此,许可并不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被许可方获得的仅是使用权,他也就当然不得再随便许可他人使用(除非事先他和许可方有特别约定);还要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没有太在意转让和许可的区别,但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转让和许可区分得很清楚。

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后只有被许可方可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许可后只有权利人和被许可方能够使用,其他人不能再使用;普通许可是指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许可多人使用,同时自己还保留使用权。三种许可的被许可方的诉讼权利不同,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关于商标许可还须注意:许可方有义务监督被许可方产品质量,可以抽查,如果被许可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许可方有权禁止被许可方继续使用。 (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知识产权三部法中有类似规定,拿专利法来说,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有类似规定,可参照下表使记忆简单化,但须注意,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还没有修改,还是50万元,下次修法时有可能提高到100万元,以和新专利法一致。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备注 √ √ √ X √ √ √ 应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可包括律师费 应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可包括律师费 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 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根据情节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 4.50万以下赔偿 (四)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 √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识产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知识产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这在著作权、专利和商标领域都是这样的。 (五)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六)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的常见例子如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侵犯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七)善意侵权 善意侵权指在不知情条件下侵犯了知识产权,在这方面,专利和商标的规定是一致的,著作权有所不同,下面分开论述。 1.专利、商标 就专利来说,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就商标来说,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

知识产权选修课课件

无所谓,但是经营秘密对这些企业来说可能是生死攸关的。例如,甲旅行社和乙旅行社是竞争关系,乙旅行社属于后起之秀,本来没有欧洲旅欧业务,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乙旅行社对甲旅行社欧洲业务部门工作人员高薪利诱,将甲旅行社几乎一个部门的骨干人员(带着客户)都挖了过来,乙旅行社的欧洲业务突飞猛进,而甲旅行社的欧洲业务损失惨重,甲旅行社于是状告乙旅行社,法院认定乙旅行社侵犯了甲旅行社的经营秘密,最终乙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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