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推行规范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投资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授权人、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经营国有资产的职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并使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9人,其中1人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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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指定。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 (三)研究决定涉及企业改革改制、重大资本运作、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根据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委派全资、控股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成员,董事长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委派参股公司股东代表或董事。
(六)批准全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按有关规定决定子公司的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出资公司形式、解散和申请破产事宜;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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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决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分配事项,决定所属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十五)在出资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研究需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以上按照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规定应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准,需报国资委备案的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资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职责
(一)行使问责权,对总经理及员工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协助董事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督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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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