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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 169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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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它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过60 m/h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 m、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它部分隔开。

4.6.3 输氧量超过60 m/h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4.6.5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低于2 m、厚度不小于200 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4.6.6 严格防止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严禁气瓶超装。

4.6.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 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 m。 4.6.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 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 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 400 m。

4.6.9 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罐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 m。

4.6.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 m时,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措施。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通风孔。氢气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房间内应设固定式氢气报警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罐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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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 独立的氧气实瓶库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13 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 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4 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 500只。

4.6.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罐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它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4.6.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与其它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4.6.21 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节阀组间属21区火灾危险区要求,灌氧站旁、氧气储气囊间按22区火灾危险区。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它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 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4.6.25 计量器具及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安装、施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火、爆炸。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并放散至安全处。

4.6.30 氢气站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4.6.31 氢气生产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4.6.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修及检验检测,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7 防雷、防静电

4.7.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50057和GB 50058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防雷接地最 大冲击电阻 30 10 单位为Ω 防静电最大 接地电阻 - - 设 施 名 称 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灌氧站房、氧气储罐 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 空分装置内外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及氧压机、氧- 10 充瓶台管道 室外架空氧气管道 - 10 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 10 架空氢气管道 10 10 室外氢储配系统 10 10 注: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4.7.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 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置应单独设置。

4.7.4 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4.8 电气安全

4.8.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 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8.3 电缆沟底面坡度应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与良好照明。

4.8.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电缆的铠装和电缆屏蔽层,必须可靠接地。

4.8.6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 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 V。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

4.8.7 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4.6.21的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8.8 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

灯。

4.9 设施防冻

4.9.1 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

4.9.2 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

4.9.3 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4.9.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4.9.5 粉末绝热平底低温液体储罐基础应为高台式,设泡沫玻璃砖绝热层,并参照4.9.2~4.9.4执行。

4.10 防地震、防振动

4.10.1 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GB50011、GB50191的有关规定。

4.10.2 氧气厂(站、车间)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特一定距离。 b) 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设备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c) 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d) 压缩机放空管道宜采取加固措施。 4.11 通风设施

4.11.1 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GB 50019的有关规定。

4.11.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气瓶库等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室内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分数)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启动通风换气。设计时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进行计算。宜采用气楼式自然通风。

4.11.3 氮气压缩机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9.5%的要求确定,设计时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7次计算。宜设氧含量检测报警装置。

4.12 管道和储罐的漆色标识

4.12.1 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漆色标识应符合GB 7231和表5的规定。

输送气、液体名称 蒸汽 表5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管道颜色 大红 色环 - 输送气、液体名称 管道颜色 色环 空气 淡灰 - 氧气 淡蓝 - 氮气 浅黄 - 污氮 棕 - 氢气 红 白 氩气 银灰 - 上水 艳绿 - 下水 艳绿 黑 油(进) 黄 - 油(出) 黄 黑 加温解冻气 红 黑 消防水 红 挂牌标识 4.12.2 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箭头。 4.12.3 各类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圆筒形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宜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 mm的色带。圆筒形储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 mm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5的规定。

4.13 安全管理

4.13.1 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人员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4.13.2 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13.3 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4.13.4 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4.13.5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4.13.6 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设备检修应制定检修制度,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实行操作票制。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 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5.1 设备必须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制造单位的技术文件规定,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和检验。

5.2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压力表必须设有禁油标志。

5.3 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5.4 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应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 5.5 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 16912-2008

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它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4.6.2输氧量不超过60m/h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它部分隔开。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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