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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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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台政发[2009]60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2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 2009 年12月17日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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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9〕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建立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台州市区常住户籍,年满 16 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 / 4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农村居民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政府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基础养老金在省、市政府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财政支付。

区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 档、2 档、3 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 50 元;对选择 4 档、5档、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市区的实际,适时调整市区政府补贴标准。 3 / 4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发[2009]60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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