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行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行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行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总行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支行,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行确认的、已与我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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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经销的汽车。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经销商准入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资信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最近一年内无3次以上逾期且未有连续2个月以上拖欠还款记录;未发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
,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贷款用于购买商用车的~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明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
,八,抵押车辆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照并进行抵押登记, ,九,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 2 -
第六条 合作汽车经销商由总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
第七条 经销商准入的审批。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8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 3 -
,一,以存单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80%,
,二,以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四,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除指定经销商、担保公司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5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50,。
第九条 自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对经营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30%范围内确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支行,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4 -
,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在我行开立账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
,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支行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支行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支行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支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
(一)经销商须在经办支行开立售车款专户,
(二)经销商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售车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贷款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在我行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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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借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我行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三,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应提供我行指定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七,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抵押我行,,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与调查。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收入、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6 -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须贷款承诺), ,五,调查核实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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