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20.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 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 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 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 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2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同。

答: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四项基本 原则、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22.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 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的客观事实。

23、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答:(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2)按照证据与 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24.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答: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 论;7、勘验笔录。

25.根据《若干规定》的解释,“新的证据”是指哪些情形。 答:(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 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 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 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 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 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 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6、起诉的要件。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和第109的规定,起诉的要件可以分为形式 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种。(1)形式要件:①必须提交起诉状;②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2)实质要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 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 民法院管辖。

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1)结婚时间较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 不准结婚的疾病的人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 议的赡养费案件,扶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 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 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 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8.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区别

答:区别: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裁

判的效力不同。

29、上诉的概念和法定条件。

答: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宝期间,要求上 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 条件:(1)上诉的实质要件;(2)上诉的形式要件 30.抗诉的概念和特征。

答: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 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特征:(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法院;(2)抗诉的客体是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4)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31.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答:(1)确定权利义务关系;(2)结束诉讼程序;(3)不得对调解书提出上诉;( 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2.执行的概念和条件。:

答:执行,又叫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 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条件: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 付内容;3、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33.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2)人民法院制 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和调解书;(4)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书;(6 )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书;(7)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8)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 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34.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规定。

答: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 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 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 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 务,可能要承担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 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35、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答:予执行适用于三类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6、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37、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再审的条件有:(1)必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或者法院违反法定

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8、什么是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其构成要素是:①主体: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②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③案件: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 39、《民事诉讼法》就涉外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别规定? ①原则的特殊规定:主权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司法豁免权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②管辖的特别规定,包括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 ③涉外民事送达和期间的特别规定。④涉外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⑤司法协助的特别规定。

40、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得以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提起再审程序。(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程序。

4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 )诉讼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 )诉讼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善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3 )某些程序、制度不同: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

(4 )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20.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l8vw9tmam3xy6q955p40ne2d1fp330144v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