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号 37-F2792CB-K06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 2X300MW机组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
技术规范书
目 录
1. 总则 2. 标准和规范
3. 投标商资格 4. 技术要求 5. 供货范围 6. 验收及质量保证 7. 工程服务 8. 工作安排 9. 图纸资料 附表1 设备表
附表2: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附图(共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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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规范书适用于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2×300MW机组工程的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技术条件及有关要求。
1.2 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国标要求的优质产品。
1.3 如果投标商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业主可以认为投标商所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果有异议或建议,应在投标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描述。 1.4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发生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5 本规范书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 投标商的工作范围
投标商应负责下述工作,但不仅限于此: 1.6.1 设计服务
1.6.1.1 投标商应完全负责本工程的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控制系统的设计工作,范围包括主厂房(锅炉房、汽机房、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制氢站、电气配电室、电除尘、电缆隧道、电缆桥架等),输煤系统(含33.0m输煤皮带层),继电通信楼及其他辅助车间(主要包括:化学车间控制室、配电室,燃油泵房厂区、油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灰处理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夹层等)。
1.6.1.2 投标商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所有外部接口工作,包括与本规范书规定的消防系统的接口及与电厂厂级信息系统的接口等。
1.6.2 提供供货范围所规定的所有设备。
1.6.3 投标商应严格按照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国内300MW及以上机组全厂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经验,并结合本工程附表1,2和所提供的图纸的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设计方案。
1.6.4 投标商应在其报价书中充分描述该系统的通讯接口的形式、标准、效果和所需的硬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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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和规范
投标商应遵守下列标准和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GB11920-98 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条件 GB4729-84 低压电器电控部分
IEC144 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 ANSI-C39.5 电气和电子测量和控制仪表的安全要求 ISA-RP55.1 数字计算机硬件测试 NEMA-ICS4 工业控制设备及系统的端子板 NEMA-ICS6 工业控制装置及系统的外壳 UL 44 橡胶导线、电缆的安全标准 GB 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T116-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J16-87(1997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3. 投标商资格
3.1 投标商必须具备国家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消防产品制造许可证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产品准销证。投标商资格证明包括投标商作为全套设备的贸易合作者、制造者与供货者的资格,作为全套设备系统设计者的资格, 并应与标书文件同时提交。
3.2 投标商应具备所投标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投运能力。
3.3 投标商应具备至少两个3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的成功投产业绩及两年以上可靠运行业绩。投标书中应包括投标商过去的经验,已竣工电厂的名称、厂址、投产年月、联系人等,以及已投入火警报警系统的性能指标,包括可靠性及可用率。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本工程火灾报警与消防控制系统设计方案须经业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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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投标商提供的本期工程火灾报警与消防控制系统的主要监控范围如下: 4.1.2.1汽机房(A-C之间):汽轮机/发电机本体及氢油系统、给水泵汽轮机本体及油系统、电泵油系统,各层油管道、油箱、油净化装置、6kV配电室、380V配电室、静态励磁系统、汽机电子设备间、电缆隧道、电缆桥架等。
4.1.2.2煤仓间(C-D之间):集控室/锅炉电子设备间、电气UPS/保安/蓄电池等各层房间、电缆桥架、电缆竖井、磨煤机本体及油系统。
4.1.2.3 锅炉房(锅炉钢架范围内):燃烧器区域、炉前油系统、电缆桥架、电缆竖井。
4.1.2.4 电除尘区域配电间、电缆桥架、气力除灰控制室等。
4.1.2.5 输煤系统:破碎分选系统、转运站、筒仓、栈桥、输煤集控楼、主厂房输煤皮带层等。
4.1.2.6 升压站继电通信楼。
4.1.2.7 A排外主变、高厂变及启备变。 4.1.2.8 #1、#2机组厂区电缆隧道。
4.1.2.9 燃油泵房、燃油泵房控制室及油罐区、油罐区配电间等
投标商应在上述范围按地域划分报警系统的通讯网络,在集控室设置一个中央报警消防控制盘,并在输煤、继电通讯楼、电除尘、燃油泵房等区域设置报警复显盘。
4.1.3 投标商应根据本规范书提供的资料完成火灾报警系统与自动消防控制的接口点清单,实施自动消防控制,并提出对其他投标商的要求。
4.1.4 投标商应和其他投标商接口关于火灾报警探测器的布置位置以及电缆引线在设备本体上的敷设要求。
4.1.5 投标商应负责系统电缆及引线的敷设设计,并负责与其他投标商接口关于电缆和引线的敷设路径及管理要求。
4.1.6 投标商应负责火灾联动控制项目中所有设备的自动控制和监视。
4.2 设计要求
4.2.1 火灾报警与消防控制系统由设在集控室的中央报警控制盘、区域复显盘、就地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应急电话接口、联动控制装置等组成。
4.2.2 火灾报警与消防控制系统的信号传输应采用总线制数字系统。总线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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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 警及消防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