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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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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能实现的; 2. 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

3. 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 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5.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 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7. 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除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甲方有特殊情况可自行完成的外,甲方应重新

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比选。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无权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并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乙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协议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 日内(如三日、五日)通知对方,若因延误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二)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歧义,双方约定由《代理合同》规范文本的审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争议:

【壹】双方自愿提交 (仲裁机构名称,如成

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

(四)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附 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也可以签订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二)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报经事项核准部门备案后生效。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被认定为无效的,或错误确定中选人的,本合同自始无效。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 份,其中,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三份备案(备案后,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一份为准。

(四)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正文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正文为准。

(五)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招标人):

地址: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资格证号: 地址: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六)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但补充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也补充条款之前的正文条款相抵触,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以正文为准。如无补充条款,则打上斜杠“/”。)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1.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能实现的;2.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4.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5.因招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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