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入托入学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依法做好咸宁市入托、入学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湖北省入托入学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鄂教体艺[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有效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大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宣传力度及儿童监护人对国家免疫规划的认知程度。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及时对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免疫接种机会,消除免疫空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
2、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入托入学儿童、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单位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学生入学报名程序;参加查验相关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儿童免疫信息,督促儿童及时完成补种、补证及相关报表上报工作;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和补种证明书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向学生及家长开展多种形式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补种、补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补种、补证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未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四、查验及补种(证)要求
(一)预防接种证查验: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
1、查验对象
所有新入托(入园)和入学的儿童、学生(含在学期中间新接收的转园和转学学生),即每学年新入托儿童、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新转入儿童。
2、查验内容
《湖北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8年版)》(附件1)中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含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含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
3、免疫规划疫苗漏种的判断标准
预防接种记录应结合接种证、接种卡综合判断,有卡有证、无卡有证的以证为准,有卡无证的以卡为准,无卡无证的视为未接种。如果经家长签字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有明确的接种次数,可视为有接种证明。
入托儿童、小学一年级漏种判定可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3)。
咸宁市入托入学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