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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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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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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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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

(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八)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十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借车、报销的;存在向企业、个体经营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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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卡要”的;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十二)公务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

(十三)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

(十四)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下同)。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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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群众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 (二)明查暗访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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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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