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略,见教材)。

(4)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本案中,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D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5)2万元的诉讼费用由D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D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A企业胜诉,因此诉讼费应由D企业承担。(6)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案中,债权人A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因此其债权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2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因此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1. 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为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与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截至2006年3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仍未给予答复,该中外合资企业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有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因此,该集体合同未生效。于是,该中外合资企业于2007年10月,分别同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月工资标准分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

请结合上述材料,结合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规定,撰文详细论述 (1)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3)该中外合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在签订的目的、内容方面有什么区别?

参考答案:(1)、主体合法;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不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

2.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

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

(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试分析?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试分析? (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刘某退伙有效。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3、S省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三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的第七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现问: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是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2 某股份公司由3人共同发起设立,成立后其总股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位发起人共认购了7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将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章程规定:①公司成立后,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董事长;②总会计师由董事长任命;③董事、监事由股东担任;④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请问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及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分析?

参考答案:公司章程规定中,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规定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非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总会计师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监事均可以是自然人,并非一定是股东。

5、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6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2)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1)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

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商谈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在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处理。 问:上述三项规定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成立。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不成立。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由董事会通过后,经审批机构批准。

(3)不成立。合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所以如有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处理。

8.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近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而对此合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9.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60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品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 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案要点: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予以退换,作为商场来讲,他必须首先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调换或退货或赔偿损失,而不得推脱;如是皮鞋厂的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再向皮鞋厂进行追偿,而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消费者。 10. 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凡于1996年2月至6月间在该商厦购物满20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凭该奖券可在购物当日参加抽奖。一等奖为香港7日游(若放弃游览可领取6 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为电冰箱一台;三等奖为VCD一台;鼓励奖自行车一辆。此外还有纪念奖若干。此广告登出后引来众多顾客,但顾客所得奖项大多为鼓励奖和纪念奖。后经人举报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工作人员所得。

问:该商厦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若违反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该商厦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一等奖价值6000元人民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限制;(2)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人员所得属于经营者以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处理方法: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吉林省甲化工厂生产的“云雀牌”乙腈,曾获国家劳动部“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质奖章”,在国内外享有较高信誉,产品销路一直很好。乙化工厂也是一家以生产乙腈为主的化工厂,因质量问题一直经营困难。1994年2月,乙化工厂将本厂生产而采用甲化工厂同样包装的乙腈销往外地,牟取利益。甲厂却因这些质量不合格的乙腈受到用户的指责,销售量急剧下降。

问:乙化工厂的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案要点:乙化工厂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现存商品上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赔偿甲化工厂因此所受的损失。

12. 王某持所在县某药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业务介绍信,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联营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合伙经营中药材党参,张某投资5万元,药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员并负责经营管理和销售;合伙经营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药材公司归还张某本金并付给利润2.5万元,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后,王某将此协议拿到药材公司,此款全部由王某提取,用于购买党参种。后来由于药材市场价格下跌,加之王某种植的党参品种不好,造成严重滞销。结果不仅不能给付张某利润,连张某投入的5万元也无力偿还。张某追款无望,遂以药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投资及利息。 问:(1)该协议是合伙还是借款协议?为什么?(2)该协议有效吗? 答案要点:(1)该协议实质上是借款协议。因为在协议中,张某虽然名为投资5万元,但期满后由药材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2.5万元利润,张某并不参与经营管理,更重要的是约定了“保底条款”,不承担风险责任,这与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不符。 (2)该协议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其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数倍,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13. 王某于1992年2月4日到某市百货大楼购物,在卖手表的柜台看了几块新款手表,经挑选觉得并不满意,即将手表还给售货员,转身欲离去。售货员却声称手表少了一块,将王某请到经理室。经理提出搜查王某外衣及皮包,遭到王某拒绝。后王某考虑到不让商店搜查就无法脱身,只好同意,经检查,并无发现手表,经理遂让王某离去。后王某觉得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向法院起诉。

问:百货大楼侵犯了王某哪些权利?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百货大楼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其名誉权。

处理:应当责令经营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失。 14. 某市供销贸易公司开设了一家门市,并向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贸易公司将此门市交予个人刘某经营,但未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刘某在经营门市期间,出售的商品经常缺斤少两。居民王某找刘某要求赔偿时,刘某已不在门市了。王某要求贸易公司赔偿,贸易公司却称缺斤少两系刘某的行为,贸易公司不负责任。

问: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何种权利?贸易公司应否赔偿? 答案要点: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贸易公司应该赔偿。刘某在门市从事经营活动时,贸易公司未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那么,从法律上讲,该门市仍应属于贸易公司。另,门市租赁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消费者有权向门市所有者请求赔偿。再由贸易公司向刘某追偿。

15. 张某去某电子器材厂下属的零售部购买录音机。在挑选的过程中,售货员向其推荐一种新产品,声称其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全的,如定时、自动倒带等新功能。张某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略,见教材)。(4)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本案中,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b2fh4v2i11h1yk7prne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