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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对非建工领域用人单位的五大影响及用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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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对非建工领域用人单位的五

大影响及用工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条给出了其适用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该条例。其中“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如此,农民工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预见,《条例》的适用范围一定不仅限于建筑行业,它将对所有用人单位都产生直接影响。

我们来简单总结如下,并尝试给些建议,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对规章制度及用工管理作出调整:

影响一:工资支付行为受《条例》调整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应理解为:“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主要分布在第二、三产业的以务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农村居民的概念非常宽泛,与工作内容无关、与学历高低无关,只要是为组织体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都属于农民工,都适用本《条例》。而除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外,其奖金、年终奖、十三薪、项目提成、加班费等同样属于工资范畴,适用本《条例》调整。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基于《条例》对农民工身份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自查工作:(1)做好现有员工自查,根据户籍所在地在城市或农村进行区分;(2)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增加员工户籍所在地一栏,做好员工身份识别。

影响二:工资支付周期与日期应书面明确

《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

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实名制管理,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2)或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中包含上述内容。避免因为公司合同、制度不合规,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影响三:工资支付台账应更详尽,且保存期延长至三年,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这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不仅对工资支付台账的内容要求更详尽,台账保存时间也从两年延长至了三年。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形式支付工资以及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的将被处罚。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的双罚制在惩罚力度上更大。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基于《条例》的以上规定,从更有利于企业的角度,我们建议:(1)建立完善工资台账制度,延长台账保存时间,避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2)规范工资支付流程,制作工资清单并留存员工已领取证明。如果可以,以上做法尽量涉及全体员工而不仅限于农民工。(3)避免随意扣减员工工资,对有过错的员工处罚尽量不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处理。

影响四:有可能成为突破劳动关系的工资清偿主体

明确的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况下工资清偿主体难以确定。《条例》第三章对特殊情形下的清偿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总结如下: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鉴于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工、发包转包时,注意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并在协议中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避免非法用工及资质挂靠行为,以及在合并分立、吊销注销等情况下及时对员工工资进行清偿。若用人单位已经存在上述行为,应及早注意自查自纠,从而避免突破劳动关系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影响五:政府监管力度及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增强

《条例》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明确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值得提醒的是,《条例》还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调查企业账户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情况,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承担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罚制之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也就是说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承担已经不局限于企业,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条例》的规定强化了政府的监管力度,也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由此也为用人单位指引了方向,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重视员工工资发放,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才能规避风

险,长期发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对非建工领域用人单位的五大影响及用工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对非建工领域用人单位的五大影响及用工建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条给出了其适用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该条例。其中“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如此,农民工的范围十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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