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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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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

作者:刘影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

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经纬

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即开始探讨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最初,产业省主张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而文化省则主张通过《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从产业省产业构造审议会情报产业部会发表的“以确立计算机软件的法保护为中心(中间报告)”来看,产业省持以下观点,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经济财产来考虑,则应从工业所有权的角度来考虑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且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保护客体,通过既有法律给予计算机软件保护较为困难。因此,产业省认为有必要制定单独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与此相对,从文化省著作权审议会第六小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关联)中间报告基本内容来看,该报告提出应由现行《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并明确了由现行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的相关问题。例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明确纳入《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格权的限制等。由于日本知识产权立法受美国影响严重,而当时美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因此产业省的主张受到美国的严重打压。最后在1986年正式选择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然而,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有一道天然的、难以逾越的屏障。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其最终目的是禁止他人非经许可复制、抄袭、剽窃作品;而计算机软件最大特点在于其功能性。《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不能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因此,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模式又被人们重新提起。在此背景下,日本特许厅制定《计算机软件发明审查指南》,并几经修订,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等相关问题不断进行修正。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日本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客体。1989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纳入该条款。而计算机软件与其它《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相比具有以下特性:计算机程序作为商品的流通形态与其他客体存在显著不同,像绘画、小说、音乐等这些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其艺术性是以单体形式进行流通的,它们的价值是通过其自身的艺术性来评判的。但计算机软件则与此相反,计算机软件并非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能运行,例如,安装有特定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只能运行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因此,如某种计算机在市场上占据相当大的份额,计算机软件生产商就会大量生产与之匹配的某些计算机软件。另外,为了在计算机之间实现通信,必须统一计算机之间的接口与协议,如将该接口和协议的独占权利赋予某个公司,会造成该公司对该权利的垄断,以至其他公司无法参与到该项协议的竞争中来。在讨论计算机程序本身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时,答案也不甚理想:为了保证兼容性,计算机软件必须存在一部分共通的代码。另外,为追求效率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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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某个步骤时,计算机软件在表现形式上的创作空间也变得极其有限,因此其独创性也很可能会被否定。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何种计算机软件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1款对发明的定义进行了如下规定:“本《专利法》所称发明系指利用自然法则进行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技术性创造”。根据日本《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如一发明想要获得专利权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须满足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要件。

具体至该条款中规定的要件,自然法则被解释为除单纯精神活动、人为定义的规则以外的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与数学公式类似,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反应了人的思考过程。因此,最初计算机程序被认为是单纯的精神活动,而没有利用自然法则,其可专利性也因此被否定。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否定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已不符合产业的内在需求,因此,此后对自然法则这一概念的解释也在不断放宽。

1975年12月,日本产业省特许厅制定的《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结合为一个整体时可以作为方法发明申请专利,纯粹的计算机软件不可申请专利。并在1982年12月制定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发明的处理指南》中对1975年《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允许与硬件结合的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而同时确认使用软件来控制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是软硬件结合,当软硬件结合后的机器或装置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时,这种机器或者装置具有可专利性。1988年,特许厅又公布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指南》。随后,特许厅公布《软件专利审查标准框架方案》,将1975年、1982年、1988年三个审查标准进行统一。该框架方案再次重申只有当软件与硬件结合时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法》保护。1996年,特许厅再次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并从1997年1月起,对固定在光盘和软盘等可读介质上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计算机软件提供专利保护。这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范围。2000年4月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指南》进一步强化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即使是未被存储在光盘或磁盘等介质上的计算机软件也可获得保护。2002年的《专利实用新型审查指南》更进一步,规定利用自然法则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可作为产品发明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方式

除《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外,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第1款第3项亦可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保护。该条款规定,模仿他人商品形态并将其置于商品交易中,该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规制。该条款的立法宗旨为,保护市场先行利益,维护市场良性竞争。上文提到,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时,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为实现兼容性而获得更广泛的流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规格标准,存在一部分共通的代码也是常态。这也导致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很容易就被否定。而《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将一部分计算机软件作品排除在视野外。这即意味着一部分计算机软件作品不能受到《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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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如将这部分作品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视野之外,完全交由市场来处理,不失为一种办法。但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产品的一种,其特性为开发周期长,生命周期短,但复制极其简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市场先行利益,对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模仿行为亦应受到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作者:刘影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经纬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即开始探讨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最初,产业省主张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保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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