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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已走过整整20年。2015年12月2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作为全国首批审理知产案件的基层法院,发布了审判20年涉互联网经典十大案例。
案例一:“全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全脑研究院享有第41类“全脑速读QNSD”(“速读”放弃专用)与“全脑”商标。精英特公司网站名称为“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网”,网页中提供“昆明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培训专家面授班即将开课!”、“中国全脑速读面授创始人李春树教授亲临授课”链接,该网站首页下端“友情链接”中有“中国全脑学习网”等。进入这些链接网站,有“全脑学习文章”、“全脑丛书展示taobao”、“全脑学习论坛”、“全脑丛书展示paipai”等栏目内容。此外,精英特公司还以“全脑速读”、“全脑速读记忆”和“JS全脑速读记忆”为关键词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在全脑研究院获得相关商标权前后,国内外大量研究院所及单位广泛使用“全脑”、“全脑速读”。“全脑”一般指左脑和右脑的有机结合。“全脑速读”系相关教育或学习方法,核心均是通过开发、训练和使用左右脑,来提高思维、记忆能力和阅读速度等。
全脑研究院认为精英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全脑”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并将“全脑速读”作为关键词在百度公司进行搜索竞价排名,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精英特公司和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等4000余元。精英特公司表示“全脑”系商品通用名称,其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只是叙述性、功能性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百度公司强调其竞价排名服务对关键词的使用是技术层面上的,不会导致用户对全脑研究院及精英特公司之间的误认。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不是广告服务,不存在广告审核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全脑”和“全脑速读”的表述和概念本身并非全脑研究院所独创,在全脑研究院获得相关商标权之前,其便已具有特定的、被普遍认可和使用的文字含义。精英特公司对“全脑”和“全脑速读”的使用,系为说明、描述自己的商品、服务而进行的文字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未侵犯全脑研究院的商标权。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提供的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搜索服务,且其已对关键词的相关性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审查标准,对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了全脑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全脑”、“全脑速读”为近年来教育培训领域广泛关注和宣传的学习方法,旨在充分开发左右脑功能,提高学习效率。尽管全脑研究院在教育培训相关类别上享有与“全脑”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但其不能禁止他人在说明或描述自己有关产品、服务的内容、性质时,对商标原有的文字含义进行正当使用。
本案为全国首例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详细论述了竞价排名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的区别,并据此认定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本案入选国家法官学院教材。
案例二:“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绫致公司是“杰克·琼斯”商标的注册人,获得了“JACK&JONES”商标的专用权,两商标均注册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绫致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开设了众多专卖店,销售使用“JACK&JONES”和“杰克·琼斯”商标的服装,上述服装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域名为jackjonescn.net的“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杰克琼斯中文网”大量使用与绫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其网站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展示、展览与广告;并通过在其网站源程序的文件头、标签页中使用与绫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得通过谷歌、百度、雅虎等各大搜索引擎以“杰克琼斯”、“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所有搜索结果中前两条显示的就是涉案侵权网站。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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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折扣专卖店”,大量销售侵犯绫致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服装,且在网站上声称“保证原厂直供”,对外销售的侵权产品多达150多种,并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收取货款获取巨额利润。绫致公司主张,网站经营者崔焕所、域名注册者杜兴华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以及由绫致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被告崔焕所、被告杜兴华共同辩称绫致公司主张的赔额过高;且杜兴华仅是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借给崔焕所申请了涉案域名,其并没有参与该网站的经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崔焕所经营的“杰克琼斯中文网”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网站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商标权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尽管缺乏证据证明杜兴华直接实施了经营侵权网站、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崔焕所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中不可分割一环,并为崔焕所的侵权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便利和帮助,且与崔焕所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应与崔焕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二百万,且由绫致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与“JACK&JONES”和“杰克·琼斯”商标有关的行为,包括:将jackjonescn.net注册为域名,使用该域名设立“杰克琼斯中文网”网站;在相关网页源文件中大量使用与杰克琼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关的文字,使得网站搜索结果靠前;搜索结果中的网页标题、网页描述及涉案网站首页、提供售卖的“折扣专卖店”页面、所售服饰目录、所售服装吊牌及襟扣、袖扣上大量使用与绫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被告的行为全方面覆盖了互联网环境下侵权人以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该案并非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判令被告进行赔偿,而是在崔焕所支付宝交易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二被告对网站的推广行为、收款途径以及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认定涉案侵权行为给二被告带来的非法获利以及给绫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远超绫致公司在本案中的索赔数额,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书获评全国第三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
案例三:“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爱帮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汉涛公司主张,“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在受众人群、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群落等方面完全重合,属于同业竞争者。爱帮公司大量复制原告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并虚假宣传“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爱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爱帮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爱帮公司辩称,汉涛公司就网站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其是搜索引擎提供商,没有复制网站内容,而是使用搜索结果中的摘要,提供的是生活搜索服务。该公司并未进行虚假宣传。
爱帮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属于虚假宣传,请求判令汉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大众点评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汉涛公司辩称,公司宣传内容不属于虚假事实,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爱帮公司未付出劳动、成本,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使用该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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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爱帮公司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而非技术性的“摘要”,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爱帮公司和汉涛公司均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判决爱帮公司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汉涛公司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技术手段使用他人网站大量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宣传的认定等法律问题。法官在判决中细致厘定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中有关竞争利益、垂直搜索引擎技术运用的合法边界等的论证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意义。该案的裁判也为网络中多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裁判的规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作用。本案裁判文书获得第二届北京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大赛优秀裁判文书奖。
案例四: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代表小说《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于2008年出版,畅销100多万册。百度公司为国内互联网企业的代表,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广受用户欢迎,文档数量和用户浏览量与日俱增,是百度公司力推的经营产品。
韩寒发现多个网友将《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韩寒曾作为作家维权联盟代表就百度文库未经许可传播作品声讨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也承诺通过反盗版系统在内的方式清理盗版作品。后韩寒发现,百度文库中仍存在《像》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等。百度公司强调其不仅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还将韩寒的《像》书文档纳入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之所以此后又出现《像》书文档,是因该文档标题与《像》书标题不同,反盗版系统对该文档无法起作用,但百度公司已尽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韩寒对《像》书享有著作权。韩寒曾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因此,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为传播《像》书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尽管百度文库启用了反盗版系统,但未积极采取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使该系统对涉案侵权文档发挥作用,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典型意义】
文字分享类网络平台自开设以来,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并广受关注。本案系2011年3月韩寒等多位国内知名作家就百度文库传播文学作品而与百度公司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作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冲突的典型案件,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也是百度公司采取反盗版技术措施后,法院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法院根据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对“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界定,认定主观过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借鉴。本案裁判结果同时也体现对文化产品权利人、传播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
案例五:“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www.youku.com),主要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其中,主营业务模式为“广告+免费视频”,即用户通过观看视频广告,可以免费观看视频,合一公司从广告商处获取收益弥补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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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营成本。
金山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该浏览器可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合一公司主张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功能系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来实现,对优酷网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金山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
金山公司否认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主要有三项:一是其与合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二是猎豹浏览器仅向用户提供工具,该软件具有技术中立性;三是优酷网广告不可关闭,属于恶意广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属于行业惯例。
法院审理认为,金山公司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不具备价值中立性。虽然金山公司提交证据证明360安全浏览器、搜狗浏览器、傲游浏览器等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但无法展示相关浏览器均能实现视频广告过滤效果,而网络广告与本案涉及的视频广告并非相同概念,无法证明实际存在视频广告过滤的行业惯例,更不能否认金山公司行为的不正当性,法院据此判决金山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为此后全国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提供了规则参考,同时也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
本案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创新性探讨,确立了工具类软件经营者不得以破坏他人正当商业模式方式竞争获得不当利益的标准。本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并获得“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优秀奖。
案例六:“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网易公司表示,其享有“梦幻西游”及“<梦幻西游2>口袋版”两款游戏及其中游戏人物、道具等的形象及其名称等享有著作权。同时,对“梦幻西游”及其中多个人物、道具、技能、门派等的名称享有注册商标权。网易公司发现光宇公司、世纪公司共同推出,掌聚公司作为总经销商和运营商的“口袋梦幻”游戏大量抄袭上述两款游戏中的核心人物、地图、门派等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等内容。网易公司起诉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三被告在游戏宣传文章中发布混淆言论,故意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非法利用网易公司及游戏品牌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世纪公司对网易公司主张的著作权没有争议,但认为“<梦幻西游2>口袋版”登记的时间晚于其“口袋梦幻”运营时间;梦幻西游的商标权是博冠公司所有,网易公司不享有诉权;网易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
掌聚公司称其经世纪公司许可,负责推广涉案游戏,不是出品方。光宇公司表示其仅是涉案游戏的运营方。二者均否认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是一款西游题材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其除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作者亦可针对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经比对,三个游戏中的相关美术形象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关文字表述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且使用了网易公司游戏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背景等内容,属于相同表达,侵犯了网易公司对相关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三被告亦侵犯了“梦幻西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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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山寨盗版游戏,有利于推动游戏产业发展回归良性循环,真正实现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厘清了网络游戏特别是角色扮演类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侧重点,认定此类游戏软件除了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亦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权利人亦可以针对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在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时,应结合双方游戏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以是否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依据。网络游戏软件的正当竞争利益也应获得保护,不当宣称涉案游戏之间存在传承关系,恶意搭便车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并获得“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商标局核准李叶飞、韩燕明注册第4441141号“拍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2014年,新浪公司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新浪拍客Android版、新浪拍客IOS越狱版、新浪拍客IOS正式版等客户端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新浪拍客是一款视频上传分享应用软件,提供特效、美化视频服务,并可将视频上传至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等社交平台。李叶飞、韩燕明认为,新浪公司在软件客户端上使用“拍客”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60万元、公证费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虽然难以认定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却是来源于网络社会中人们常用的代表一定文化特征的词汇符号,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善意、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新浪公司在应用上使用“拍客”一词,目的是直接告知消费者该款app的用途,属于描述性使用,判决驳回了李叶飞、韩燕明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新浪公司的使用方式属于对“拍客”一词第一含义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其使用均与该公司的“新浪”或相应图标结合使用,能够使得用户清晰地认识到软件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新浪,不会产生使得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各种新兴词汇,围绕这些词汇产生的商标争议问题颇多,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兴起后,在安卓和苹果的平台上存在众多的APP,APP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日益成为争议焦点。本案诉争商标系2007年李叶飞、韩燕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申请注册当时“拍客”一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在该商标注册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人们对该词的大量、广泛使用,“拍客”二字逐渐成为泛指一类互联网应用人群、应用用途的词汇,并被公众广为接受,在互联网应用,新闻出版等领域逐渐普及。在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上将其作为应用名称的一部份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二审法院对此做出了否定性的回答,认为新浪公司的使用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体现了商标保护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商标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的思想。本案的判决书对互联网行业特定名词的权利界限进行了界定,对于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八:“极路由”路由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极路由”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再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并在官网上对此加以宣传。爱奇艺公司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曝光率,严重破坏视频网站的健康生态链和正常商业秩序,被告却借此迅速获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0万余元、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极科极客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插件不是“极路由”的组成部分,系独立的第三方开发者上传到公司开放平台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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