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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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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辆/万人规划设置。5.2.3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

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3.2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4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5车辆清洗站

5.5.1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5.5.3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的规定。5.5.4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1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有关规定设计。

6.0.3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12345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6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

2

点,应有150m的空地。

附录A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附录B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附录C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1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2停车场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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