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
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桂法制字[2007]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3.08 【实施日期】200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法制字[20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直各委、办、厅、局法制机构:
现将《关于办理行政复谇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1 / 3
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轾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谇、化解人民内问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现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2)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取权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力争把大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努力做到“定纷上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做到“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增强行政复议的公领略和权威性。
二、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4)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作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议。
(5)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 2 / 3
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申请
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申请人及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6)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增强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级,做好行政和解与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7)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和解成立的不予立案。
(8)申请人、补申请人及第三人通过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要通过一定形式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②申请人
3 /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