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8.04.13 【实施日期】1998.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
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3日)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省劳动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将 1 / 2
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劳动法 〉和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我省职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并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以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紧密结合。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级和企业级。省级和市级每级分为两类,单一行业(系统)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企业级的职业技能竞赛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全省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有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
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及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 / 2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