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XXXXXXX有限公司
抽样检验作业指导书
编号 : WI-
版次: 1.0
生效日期: 2020-1-1 第 1 页 共 10 页
1. 目的
指导检验员正确地按 标准之要求。
AQL抽样计划进行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物料、成品检验的判定符合 AQL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进料、半成品、成品检验。
3. 职责
检验员负责 AQL抽样计划的执行。
4. 定义
4.1. AQL : (Acceptance Quality Limit)
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4.2. CR : (Critical)
致命缺陷。
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是用户能接
4.3. Ma : (Major) 严重缺陷,也称主要缺陷。
4.4. Mi : (Minor) 轻微缺陷,也称次要缺陷。
5. 作业细则
5.1. 抽检方案依据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1-2003
)及抽样表,其中检查水
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级。
5.2. 样本的抽选
按简单随机抽样 ( 见 GB/T 3358.1-1993 的 5.7), 从批中抽取作为样本的产品。但是,当批由子批或 ( 按某
个合理的准则识别的 ) 层组成时,应使用分层抽样。按此方式,各子批或各层的样本量与子批或层的大小 是成比例的。
5.3. 抽取样本的时间
样本可在来料时、批生产出来以后、批生产期间或库存重检时抽取。两种情形均应按
5.4. 二次或多次抽样
5.2 抽选样本。
如在实际运作中,需要使用二次或多次抽样时,每个后继的样本应从同一批的剩余部分中抽选。
5.5. 正常、加严和放宽检验
5.5.1. 检验的开始
除非负责部门另有指示,开始检验时应采用正常检验。
5.5.2. 检验的继续
除非转移程序 ( 见 5.5.3) 要求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对连续的批,正常、加严或者放宽检验应继续不变。 转移程序应分别地用于各类不合格或不合格品。
1)
5.5.3. 转移规则和程序(见附件
5.5.3.1. 正常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 检验。本程序不考虑再提交批。
5.5.3.2.
加严到正常
5 批或少于 5 批中有 2 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
5.5.3.3.
正常到放宽
5 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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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如果下列各条件均满足,应转移到放宽检验
5.5.3.3.1.
连续至少 15 批检验合格;
5.5.3.3.2.
生产稳定;
负责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
5.5.3.3.3.
5.5.3.4.
放宽到正常
当正在执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恢复正常检验
5.5.3.4.1.
一个批未被接收; 生产不稳定或延迟;
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是正当的其他情况。
5.5.3.4.2.
5.5.3.4.3.
5.5.3.5.
暂停检验
如果在初次加严检验的一系列连续批中未接收批的累计数达到
5 批,应暂时停止检验。直到供方为改
GB/T 2828
进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已采取行动,而且负责部门承认此行动可能有效时,才能恢复 本部分的检验程序。恢复检验应按
(5.5.3.2) 条款,从使用加严检验开始。
5.6. IQC 抽样检验标准:
来料原材料、半成品检验按接收质量限:
AQL=0.01(CR) , AQL=1.0(Ma) , AQL=2.5(Mi) 。
5.7. OQC 抽样检验标准:
5.7.1. 成品检验按接收质量限: AQL=0.01(CR), AQL=1.0(Ma) ,AQL=2.5(Mi) ; 5.7.2. 客方或客户代理验货:如客方有自己的抽样标准
(AQL) 且有正式文件 , 则我司 OQC抽检 (AQL) 按客方
AQL(Ma和 Mi) 标准进行 , 但如果客方要 AQL≤ 2.5(Ma) 时 ,OQC则按客户要求抽样 , 而不加严一个级别;
5.7.3. 客方有特殊 (AQL) 要求 , 但客方没有验货或没有代理验货
, 且有正式文件 ,OQC抽检则按客户的抽样检
验接收质量限的要求进行;
5.7.4. 客方无特殊 (AQL) 要求 , 但客方没有验货或没有代理验货
, 则 OQC验货时按本公司接收质量限:
AQL=0.01(CR) , AQL=1.0(Ma) , AQL=2.5(Mi) 标准进行。
5.8. 单次基本抽样检验方法
5.8.1. IQC 收到《进料验收通知单》 ,或 QOC进行成品检验时,可将同一规格的物料合并批次进行抽样检查;
5.8.2. 当 AQL抽样数小于等于或超过订单批量时 , 则用全数检验。 (成品数量 N≤ 50pcs 时应全数检验) 。
, 则改变抽样数 ( 随 Ma定义改变抽样数 ,Mi 不变 ) ;
5.8.3. 当 AQL为采用箭头朝上或朝下的第一个抽样计划
5.8.4. 根据接收质量限和检查水平所确定的抽样方案及样品检查的结果,若在样品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小于
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合格批;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 批是不合格批;
5.8.5.
当抽样活动完成后 , 须将被检验过的批量之物料、半成品、成品加以检验状态标识。
5.9. 正常单次抽样一般检验水准项目
5.5.1.
物料、半成品、成品基本检验; 物料、半成品、成品外观检验; 物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方式检验。
5.5.2.
5.5.3.
5.10. 特殊抽样方法
从正常单次抽样的样本数里,按
AQL表 1 中的特殊检验水准 S-2 抽取数量对相关参数进行检验、按
S-4 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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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数对相关特性进行检验。
5.11. AQL 一般 / 特殊检验水准项目及缺陷定义
5.11.1.
外观检查:一般检验水准 II 级 , 缺陷等级 (Mi)
S-2 ,缺陷等级 (Ma/Mi) II 级,缺陷等级 (CR/Ma/Mi)
S-2 ,缺陷等级 (CR/Ma)
5.11.2.
结构尺寸检查:特殊检验水准 产品资料核对:一般检验水准
5.11.3.
5.11.4.
产品设定的参数检查:特殊检验水准 产品试装检查:特殊检验水准
5.11.5.
S-4 ,缺陷等级 (CR/Ma)
(CR/Ma)
(CR)
5.11.6.
产品可靠性检查:每批,缺陷等级
5.11.7.
安规 / 安全检查:新产品生产前 / 旧产品至少每年一次,缺陷等级
6. 相关文件
见《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引用文件 ) 见《 GB/T 3358.1-1993 统计学术语 / 第 1 部分 / 一般统计术语》 ( 引用文件 ) 7. 附件
附件一:转移规则
开 始
1. 连续至少 15 批检验 合格;
初次检验中连续 5
批或少于 5 批中有 2 批是不可接收的
初次加严检验的一系 列连续批中未接收批 的累计数达到 5 批
2. 生产稳定;
3. 负责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
放宽 检验
正常 检验
加严 检验
暂停
1. 一个批未被接收; 2. 生产不稳定或延迟;
3. 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是正当的其他情况。
初次检验的接连
5
批已被认为是可
接收的
供方为改进所提供产品
或服务的质量已采取行
动,而且负责部门承认
此行动可能有效时
抽样检验作业指导书(完整版).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