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娄政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9]12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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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安置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承担主体责任。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宣传与发动,负责优化征地拆迁安置及建设施工环境。
(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征土地、房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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