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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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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或产品使用说明要求;接口连接后,连接部位及连接件应无变形、破损;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用扭矩扳手检查;检查螺栓拧紧记录。

4 橡胶圈安装位置应准确,不得扭曲、外露;沿圆周各点应与承口端面等距,其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查方法:观察,用探尺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5 连接后管节间平顺,接口无突起、突弯、轴向位移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6 接口的环向间隙应均匀,承插口间的纵向间隙不应小于3mm; 检查方法;观察,用塞尺、钢尺检查

7 法兰接口的压兰、螺栓和螺母等连接件应规格型号一致,采用钢制螺栓和螺母时,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检查螺栓和螺母质量合格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 8 管道沿曲线安装时,接口转角应符合本规范第5.5.8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用直尺量测曲线接口。

5.10.7 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管及管件、橡胶圈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6.1、5.6.2、5.6.5和5.7.1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柔性接口的橡胶圈位置正确,无扭曲、外露现象;承口、插口无破损、开裂;双道橡胶圈的单口水压试验合格;

检查方法:观察,用探尺检查;检查单口水压试验记录。

3 刚性接口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开裂、空鼓、脱落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水泥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柔性接口的安装位置正确,其纵向间隙应符合本规范第5.6.9、5.7.2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用钢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5 刚性接口的宽度、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其相邻管接口错口允许偏差:Di 小于700mm时,应在施工中自检;Di 大于700mm,小于或等于1000mm时,应不大于3mm;Di 大于1000mm时,应不大于5mm;

检查方法:两井之间取3点,用钢尺、塞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6 管道沿曲线安装时,接口转角应符合本规范第5.6.9.、5.7.5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用直尺量测曲线段接口。

7 管道接口的填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实、光洁、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填缝材料质量保证资料、配合比记录。 5.10.8 化学建材管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管节及管件、橡胶圈等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8.1、5.9.1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成品管进场验收记录。

2 承插、套筒式连接时,承口、插口部位及套筒连接紧密,无破损、变形、开裂等现象;插入后胶圈应位置正确,无扭曲等现象双道橡胶圈的单口水压试验合格;

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检查施工方案及施工记录,单口水压试验记录;用钢尺、探尺量测。

3 聚乙烯管、聚丙烯管接口熔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焊缝应完整,无缺损和变形现象;焊缝连接应紧密,无气孔、鼓泡和裂缝;电熔连接的电阻丝不裸露;

⑵熔焊焊缝焊接力学性能不低于母材;

⑶热熔对接连接后应形成凸缘,且凸缘形状大小均匀一致,无气孔、鼓泡和裂缝;接头处有沿管节圆周平滑对称的外翻边,外翻边最低处的深度不低于管节外表面;管壁内翻连连应铲平;对接错边量不大于管材壁厚的10%,一不大于3mm。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熔焊连接工艺试验报告和焊接作业指导书,检查熔焊连接施工记录、熔焊外观质量检验记录、焊接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熔焊焊缝焊接力学性能试验每200个接头不少于1组;现场进行破坏性检验 或翻边切除检验(可任选一种)时,现场破坏性检验每50个接头不少于1个,现场内翻边切除检验每50个接头不少于3个;单位工程中接头数量不足50个时,仅做熔焊焊缝焊接力学性能试验,可不做现场检验。

4 卡箍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接头连接时,应连接件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连接部位无扭曲、变形;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

一般项目

5 承插、套筒式接口的插入深度应符合要求,相邻管口的纵向间隙应不小于10mm;环向间隙应均匀一致;

检查方法:逐口检查,用钢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6 承插式管道沿曲线安装时的接口转角,玻璃钢管的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8.3条的规定;聚乙烯管、聚丙烯管的接口转角应不大于1.5度;硬聚氯乙烯管的接口转角应不大于1.0度;

检查方法:用直尺量测曲线段接口;检查施工记录。 7 熔焊连接设备的控制参数满足焊接工艺要求;设备与待连接管的接触面无污物,设备及组合件组装正确、牢固、吻合;焊后冷却期间接口未受外力影响;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专用熔焊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书、校检报告,检查 熔焊记录。 8 卡箍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连接件的钢制部分心以及钢制螺栓、螺母、垫圈的防腐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个检查;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检验报告。 5.10.9 管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管道埋设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压力管道严禁倒坡;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2 刚性管道无结构贯通裂缝和明显缺损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

3 柔性管道的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它变形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4 管道铺设安装必须稳固,管道安装后应线形平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5 管道内应光洁平整、无杂物、油污;管道无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渗漏水程度检查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执行。 6 管道与井室洞口之间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观察,渗漏水程度检查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执行。

7 管道内外防腐层完整,无破损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 钢管管道开孔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 闸阀安装应牢固、严密,启闭灵活,与管道轴线垂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 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0.9的规定。

表5.10.9 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mm) 检查项目 1 水平轴线 DI ≦1000 2 管底高程 DI ﹥1000 允许偏差 无压管道 15 有压管道 30 无压管道 ±10 有压管道 ±30 无压管道 ±15 有压管道 ±30 检查数量 范围 每节管 点数 1点 检查方法 经纬仪测量或挂中线用钢尺量测 水准仪测量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质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收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8.1.2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

被拢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8.2 井室

8.2.1 井室的混凝土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施工应满足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8.2.2 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应符过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无压管道,其管外壁与砌筑井壁洞圈之间为刚性连接时水泥砂浆应坐浆饱满、密实;

2 金属类压力管道,井壁洞圈应预设套管,管道外壁与套管的间隙应四周均匀一致,其间隙宜采用柔性或半柔性材料填嵌密实;

3 化学建材管道宜采用中介层法与井壁洞圈连接; 4 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井室,井壁洞圈应振捣密实;

5 排水管道接入检查井时,管口外缘与井内壁平齐;接入管径大于300mm时,对于砌筑结构井室应砌砖圈加固。

8.2.3 砌筑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砌块应充分湿润;砌筑砂浆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拌制应拌合均匀、随用随拌;

2 排水管道检查井 内的流槽,宜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 3 砌块应垂直砌筑,需收口砌筑时,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梁进行收口;;圆井采用砌块逐层砌筑收口,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50mm;

4 砌块砌筑时,铺浆应饱满,灰浆与砌块四周粘结紧密、不得漏浆,下下砌块应错缝砌筑;

5 砌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6 内外井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抹面应分层压实。 8.2.4 预制装配式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及其配件经检验符合设计和安装要求; 2 预制构件装配位置和尺寸正确,安装牢固;

3 采用水泥砂浆接缝时,企口坐浆与竖缝灌浆应饱满,装配后的接缝砂浆凝结硬化期间应加强养护,并不得受外力碰撞或震动;

4 设有橡胶密封圈时,胶圈应安装稳固,止水严密可靠;

5 设有预留短管的预制构件,其与管道的连接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底板与井室、井室与盖板之间的拼缝,水泥砂浆应填塞严密,抹角光滑平整。 8.2.5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钢筋、模板工程经检验 合格,混凝土配合比满足设计要求; 2 振捣密实,无漏振、直模、漏浆等现象;

3 及时进行养护,强度等级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得受力;

4 浇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8.2.6 有支、连管接入的井室,应在井室施工的同时安装预留支、连管,预留管的管径、方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排水检查井的预留管管口宜采用低强度砂浆砌筑封口抹平。

8.2.7 井室施工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井圈应以水泥砂浆坐浆并安放平稳。

8.2.8 井室内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孔、预埋件应符合设计和管道施工工艺要求;

2 排水检查井的流槽表面应平顺、圆滑、光洁,并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 3 透气井及排水落水井、跌水井的工艺尺寸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 阀门井的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下缘以及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应留有安装作业空间,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不开槽法施工的管道,工作井作为管道井室使用时,其洞口处理及井内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2.9 给排水井盖选用的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宜采用复合材料井盖,行业标志明显;道路上的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盖,装配稳固。

8.2.10 井室周围回填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3 支墩

8.3.1 管节及管件的支墩和错定结构位置准确,锚定牢固。钢制锚固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处理。

8.3.2 支墩应在坚固的地基上修筑。无原状土作后背墙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墩在受力情况下,不致破坏管道接口。采用砌筑支墩时,原状土与支墩之间应采用砂浆填塞。

8.3.3 支墩应在管节接口做完、管节位置固定后修筑。

8.3.4 支墩施工前,应将支墩部位的管节、管件表面清理干净。

8.3.5 支墩宜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采用砌筑结构时,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7.5。

8.3.6 管节安装过程中的临时固定支架,应在支墩的砌筑砂浆或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

8.3.7 管道及管件支墩施工完毕,并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8.4 雨水口

8.4.1 雨水口的位置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4.2 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雨水口槽及雨水管支管槽,每侧宜留出300~500mm的施工宽度; 2 槽底应夯实并及时浇筑混凝土基础;

3 采用预制雨水口时,基础顶面宜铺设20~30mm厚的砂垫层。 8.4.3 雨水口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端面在雨水口内的露出长度,不得大于20mm,管端面应完整无破损 2 砌筑时,灰浆应饱满,随砌、随勾缝,抹面应压实; 3 雨水口底部应用水泥砂浆抹出雨水口泛水坡;

4 砌筑完成后雨水口内应保持清洁,及时加盖,保证安全。

8.4.4 预制雨水口安装应牢固,位置平正,并符合本规范第8.4.3条第1款的规定。 8.4.5 雨水口与检查井的连接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8.4.6 们于道路下的雨水口、雨水支、连管应根椐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基础。坐落于道路基层内的雨水支连管应作C25级混凝土全包封,且包封混凝土达到75%设计强度前,不得放行交通。

8.4.7 井框、井箅应完整无损、安装平稳、牢固。

8.4.8 井周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5 质量验收标准

8.5.1 井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计或产品使用说明要求;接口连接后,连接部位及连接件应无变形、破损;检查方法:逐个接口检查,用扭矩扳手检查;检查螺栓拧紧记录。4橡胶圈安装位置应准确,不得扭曲、外露;沿圆周各点应与承口端面等距,其允许偏差应为±3mm;检查方法:观察,用探尺检查;检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5连接后管节间平顺,接口无突起、突弯、轴向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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