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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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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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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规范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八条 根据《丽江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城市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市、县(区)城乡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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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规划编制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审批;

(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

(四)城区户外广告审查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 (五)公安消防、文化、环保、旅游、古城管理局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规范、准确; (三)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

(四)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的要求;

(五)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在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

(七)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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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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