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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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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3〕12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南京地铁建设指挥部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活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具体实施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三个阶段。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子)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

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按照《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附件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试运营前),结合试运行结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规范要求的验收。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投入试运营。

第七条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章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八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全线系统安装工程已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和抽测结果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轨道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子)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子)单位工程初验。(子)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初验,初验程序可参照(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子)单位工程初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子)单位工程质量报告,申请质量验收。质量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

(一)建设单位收到(子)单位工程质量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子)单位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组成验收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方案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市轨道站。

第十一条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进行核查确认;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检查(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平行检验等质量评价资料;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以提升验收工作质量。

(四)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定稿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质字〔2013〕12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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