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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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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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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金融立法的基本内容,中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2、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4、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西北大学网站】

一、金融法的原则

法律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或者基本价值观,也有人“将之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金融法的原则是对金融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始终。并且,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及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项金融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金融利益原则、金融业务特征原则和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一)整体金融利益原则

整体金融利益是整体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经济利益是当代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整体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客观要求。 金融活动在整体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地位,金融活动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运行和增长状况,影响着居民生活水平能否稳定提高和不断得到改善,并最终影响着所有社会主体的财产利益。因此,金融法的首要原则应该是整体金融利益原则,即以有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金融利益作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它要求任何金融法的制定和执行,任何金融服务的提供和金融业务的经营,都必须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整体金融利益,至少不得有损于社会的整体金融利益。具体来讲,整体金融利益主要包括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三个方面。

经济效率是当代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手段,没有经济效率的提高就难以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之一。但是,当代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一家企业或某几家企业效率的提高,在整体经济条件下,它主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综合效率的提高。金融产业是当代社会的主导型产业,没有整个金融产业效率的总体提高,也难以有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同时,这也是金融产业自身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作为金融法基本客体的货币,还是作为金融法基本行为的货币流通与货币融通,它们本身就是为了提高效率而产生的,可以说没有效率就没有金融。因此,金融法首先必须有利于促进整体金融效率的提高,凡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金融效率提高的行为金融法就认为它是合法行为,凡不利于整个社会金融效率提高的行为金融法就认为它是应该受到限制的行为或非法行为。

经济秩序是当代法追求的又一重要的价值目标。从目的性上来看,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就难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率,更难以最终实现最大限度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目标;从其自身的价值来看,秩序本身就是法所追求的一种重要价值,没有良好的秩序即使有丰富的物质财富,也难以有幸福美满的生活。并且,金融秩序还不同于其他经济秩序,金融活动是以货币及其衍生物为客体的财产经营活动,当代货币本身是一种“法律专门设定的原生财产权”, 而货币衍生物则是以货币为基础创制的虚拟资产。这些客体本身就是财产流通或资本融通的媒介,是人类高度抽象设计的产物。并且,它们的流通或融通体系是整个社会统一的完整体系,没有良好的秩序必然带来整个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金融法不仅以是否影响整体金融效率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标准,还以是否影响整体金融秩序作为判断标准。

经济安全是当代法追求的又一重要的价值目标,它要求必须保证不出现突发的严重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在当代社会,经济安全目标追求的过程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安全问题,这主要是由金融业的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决定的。金融业经营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本身没有任何物质基础,具有高流通性和价值变化的高风险性,它既是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又不是任何现实的财富。同时,金融业的经营方式也具有高风险性,普通产业都是以自有资金为主从事经营活动,金融产业主要是以融入资金为主进行经营活动,其自身还是整个社会资金流通与融通的中心,这就使金融业面临着其他产业所不具有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同时,金融业还是一个风险传递非常迅速的行业。一旦金融产业出现安全问题,就会迅速通过其货币流通与融通关系将其传导给整个社会。因此,金融

法还以整体金融安全作为其基本的法原则,以是否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经营的标准。

(二)金融业务特征原则

当代社会的金融活动是一种整体性经济活动,它不是由某一个或几个主体能够独立完成的,金融机构不仅是整个社会的货币流通中心,也是整个社会的货币融通中心,它的每项业务活动都同整个社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它们的业务相对人是整个社会的所有经济活动主体,这样就使其业务对象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它们的业务客体是人类高度抽象设计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这些客体具有非常复杂和严格的内在客观运行机制,这些运行机制是不能主观地任意改变的。同时,在金融部门内部各金融机构之间及其内部还具有严格的业务协作机制,这些业务协作机制是保证社会货币流通秩序和货币融通秩序的必要条件,我们也不能主观地任意进行调整。因此,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守和保护这些客观的金融业务特征,按照金融业务特征来制定和实施金融法。 金融法的金融业务特征原则主要包括,技术特征原则和操作特征原则。 金融活动技术特征是由金融业务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对它进行任意的修改和否定,否则就难以保证金融业的正常运行,难以实现社会的整体金融利益。因此,金融法将符合这些技术性要求的行为都规定为合法行为,凡不符合这些技术性要求的行为都规定为非法行为。这些技术特征主要表现在,货币财产权、货币流通制度、支付结算制度和货币政策制度等方面。金融业务操作特征是由金融业务活动的现实需要决定的,是保障金融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客观条件。这些业务操作特征主要表现在,客户关系、产权保护、费用标准和主体责任等方面。它们的要求虽然没有技术性要求那样严格,不遵守它也不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无法正常运行,但它却会给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影响金融业经营的效率、秩序和安全,并最终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金融法中也有许多规范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通常,凡是有利于实现金融业操作性要求的就应该是合法的,凡不利于这些操作性要求的就应该是非法的。至少在对相关主体之间法利益的权衡上,要充分考虑到金融业的业务操作要求。 (三)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金融主体利益既包括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包括金融业务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金融活动双方的利益是金融法的又一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它既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金融法的终点。“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秤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金融机构的业务收入来源于业务相对人,没有

业务相对人金融机构就没有业务来源,金融产业也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因此,金融法必须保护业务相对人的利益。同时,金融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又取决于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收益,没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收益,投资人的收益也就没有了最终的来源。因此,金融法也必须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具体来讲,就是要坚持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实质上的倾斜保护原则。

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相对于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的法地位而言的,在具体的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在法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有这样在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才能建立起等价有偿的金融业务关系。因此,金融法对双方主体必须从形式上给予同等的保护,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保持相对的平衡。但是,在事实上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之间的实际地位是有差别的,金融机构通常在控制能力上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其业务相对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这样在实际业务活动中,金融机构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事实上迫使业务相对人接受一些实质上不平等的条件,形成它们之间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金融法还必须给投资人以倾斜性的法律保护,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有利于投资人的法律规定,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做出有利于投资人的司法解释,以从实质上平衡金融机构与业务相对人的金融法律关系。当然,强者和弱者是相对的,不同的金融业务及同一金融业务的不同阶段,主体的实际地位也可能有变化。此外,当代金融企业除具有一般企业的性质外,还由于其业务经营的社会化程度比较高而具有比较强的社会性,因此它也必须承担较多的社会义务。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也是金融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还是在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进行司法解释和法律判断的指导思想。因此,认真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从根本上掌握金融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金融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及其内部也是具有统一性和矛盾性的。通常,能够很好地保护主体的利益,也就应该能够满足金融业务的特殊技术和操作需要,就能够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秩序和效率,使整体金融利益达到最大化。反之,整体金融利益实现了最大化,也就必然满足了金融业务特征和保护主体利益的要求。但是,有时金融法的这些基本原则之间也是有矛盾的,实现了金融安全往往就降低了金融效率,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就会损害业务相对人的利益。在此条件下,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金融形势而有所取舍和侧重。“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必须在几种不正义的或不是最好的安排中进行选择;……可行的最佳安排可能包括对一些不完善部分的平衡”。

现行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有如下四个:

第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纯指经济的增长速度。该原则突出表现为:1、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法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2、确立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3、规定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文责义务。4、规定了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人民银行灵活、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严格规范人民币发型和流通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外汇和外债的科学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种危害货币、扰乱货币流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第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第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可见,基本原则在金融法的是实施运作过程中起着导向作用。那么我国的经营模式和法律监管如何呢?

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两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金融立法的基本内容,中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2、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4、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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