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公路条例》,已经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公路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公路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公路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发展和改革、价格、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公路的养护资金。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县道、乡道的提升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对村道的提升改造予以补助。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
杭州市公路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