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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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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CJJ 37-2012(2016年版)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形式。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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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 王晓华杨斌 盛国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辰 包琦玮 李俊奇 赵锂 白伟岚 任心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7-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2、3.4.3、13.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1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考国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5 横断面;6 平面和纵断面;7 道路与道路交叉;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10 公共交通设施;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12 路基和路面:13 桥梁和隧道;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15 管线、排水和照明;16 绿化和景观。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本规范作为通用规范,在章节编排和内容深度组成上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有较大的变化,章节的编排上主要由城市道路工程涵盖的内容组成,内容深度上主要是对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

2.修订了原《规范》中的通行能力、道路分类与分级、设计速度、机动车单车道宽度、路基压实标准等内容。

3.增加了道路服务水平、设计速度100km/h的平纵面设计技术指标、景观设计等内容。4.明确了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的分类和适用条件。5.突出了“公交优先”、“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6.强化了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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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设计院同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 朱兆芳 王士林 徐波 方守恩 杨斌 荣建 刘勇 张慧敏 崔新书 王晓华赵建新 凌建明 许志鸿欧阳全裕 蒋善宝 盛国荣 邵长桥陈艳艳谈至明 汪凌志 袁建兵 薛勇 张琦 张欣红 李际胜冯芳 陈少华

本规范审查人员:崔健球 张仁 刘伟杰 程为和 杨副成 刘敏 吴瑞麟 郭锋钢刘国茂 李建民 魏立新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

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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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 符 号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p——人行道最小净高;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l——侧向净宽;Wsc——安全带宽度;Wdm——中间分隔带宽度;Wsm——中间分车带宽度;Wdb——两侧分隔带宽度;Wsb——两侧分车带宽度;Wa——路侧带宽度;Wp——人行道宽度;Wg——绿化带宽度;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 基本规定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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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3.2 设计速度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道路等级设计速度(km/h)快速路100806060主干路504050次干路403040支路3020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3.3 设计车辆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车辆类型小客车大型车铰接车总长(m)61218总宽(m)1.82.52.5总高(m)2.04.04.0前悬(m)0.81.51.7轴距(m)3.86.55.8+6.7后悬(m)1.44.03.85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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