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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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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条文说明】3.1.2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1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另外,有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火而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发生爆炸。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又如,某场所内同时具有甲、乙类和丙、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物质,当其中产生或使用的甲、乙类物质的量很小,不足以导致爆炸时,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确定。

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表2 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 性类别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总量 31 闪点小于28°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04L/m 100L 3乙炔、氢、甲烷、乙25m(标准状3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1L/m(标准状态) 烯、硫化氢 态)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3片、喷漆棉、火胶棉、0.003kg/m 10kg 燃爆炸的物质 赛璐珞棉 3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3黄磷 0.006kg/m 20kg 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34 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金属钾、钠、锂 0.002kg/m 5kg 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类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3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硝酸胍、蒿氯酸铵 0.006kg/m 20kg 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氯酸钾、氯酸钠、过3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0.015kg/m 50kg 氧化钠 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36 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 50kg 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37 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电石 0.075kg/m 100kg 的固体物质

1 闪点大于等于28℃至60℃的液煤油、松节油 体 0.02L/m 33200L 3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氨 乙类 助燃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氧、氟 50m(标准状5L/m(标准状态) 态) 350m(标准状35L/m(标准状态) 态) 硝酸、硝酸铜、铬酸、30.025kg/m 80kg 发烟硫酸、铬酸钾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30.015kg/m 50kg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色片、镁粉、铝粉 4 体 3硫磺、生松香 0.075kg/m l00kg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往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kg)/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下面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用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因此,当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

由于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釆用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取1L/m3。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取5L/m3。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脸性物品

在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5%。如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进行计算:

V=830.93*B/M

式中:V—气体体积(L);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空间,单位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大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制。

3)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

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丙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条文说明】3.1.3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I级易燃固体、I级易燃液体、I级氧化剂、I级自燃物品、I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2)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II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有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

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

对于粒径大于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固体。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燃或微燃,移走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源,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 2表3列举了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参考。

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灾危险性类别 举例 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甲类 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乙类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丙类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己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类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戊类 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条文说明】3.1.4本条规定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

此外,根据1990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因此,为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应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但不允许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且在存储过程中采取分区域布置。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条文说明】3.1.5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m2-300kg/m2,少者也有30kg/m2-50kg/m2。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

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 难燃性0.25 1.00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0 难燃性0.5 难燃性0.25 柱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难燃性0.50 屋顶承重构件 可燃性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 疏散楼梯 可燃性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可燃性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条文说明】3.2.1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2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计区域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面满足规范规定。

3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祥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某种构件的耐火极限,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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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条文说明】3.1.2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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