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霁业装饰公司规章制度-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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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参加审核、审批、会签的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程序

一、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规范,由预算(合约、成本)部牵头,以“合同审核联合签名单”形式,经相关部门和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二、其他合同原则均由预算(合约、成本)部起草,经相关部门会签经主管副总核签,由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凡挂靠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挂靠协议”必须由本公司介绍人作经济、法律责任担保)。

《凡装饰工程投标,由公司副总和总经理负责,由公司预算(合约、成本)部牵头编标(或委托专业编标单位编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三条 合同中必须明确施工内容、范围及验收标准结算办法、工程款支付、时间、程序等内容,杜绝开口合同。

第十四条 材料采购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严格把好合同质量关。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个人签字或口头承诺等方式代替合同,如有发生,与公司无涉,由当事人个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财务部必须依合同支付材料采购款。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盖章时,签订部门应立即将合同正本壹份交人事部归档、备案,除本部门留底外,应报送财务、工程等相关部门备案,用复印件备案的应由人事部确认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第十七条 已订立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合同,经双方协商后,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拟作对外承诺必须先起草样稿经公司主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审批同意后盖章,并即时交财务管理部和人事部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随合同书一起交人事部存档备案。

四、合同的履行及监督

第二十条 合同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合同的签约部门和签约人为合同履行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动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保护我方利益,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部门应根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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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编制合同履行进度表,由部门负责和主管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和副总报告,由副总牵头制定对策。若发现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公司在掌握其确切证据后,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中止合同履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材料验收入库,货款两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人事部应每半年一次对合同的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违约原因及处理结果等进行追踪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及时送主管副总、总经理。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中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动、解

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法定有效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核、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在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由经办部门书面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核、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变更、解除合同申报表”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三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除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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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可以协商或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处理。签约人或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

第三十五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用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七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八条 对难度较大的纠纷,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即时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律师处理解决。该合同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以及合同“审核会审会签”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入库单、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意见,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经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核、审批后才能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 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补充协议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送综合事务部归档,并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的,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签约部门通过律师共同配合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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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责任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并及时报公司总经理。

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制作协议书并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确须用公司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不得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部门或员工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人事部统一刻制,严禁任何部门或员工私自刻制。 “合同专用章”由人事部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总经理,登报声明作废。因此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要追究保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应建立合同档案。对已履行的合同都应及时向人事部归档,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台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内容和标的、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要参与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洽谈签约和合同标的在10万以上分包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的会审,一般合同由合约成本部和各经办部门签订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与财务部沟通,以进入账务监督程序和安排资金。

各种合同,协议正本我方必须持有叁份,其中,人事部归档备查一份,财务部监督、付款壹份,总经理督办备查壹份。经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备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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霁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审核报批单 合同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合同估算金额 合同份数 正本 份 附件 份 副本 份 合同核定金额 预算(合约成本)部门申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管理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部及工程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副总审核会签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发情况: 注:①本表单适用:公司所有经济类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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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参加审核、审批、会签的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合同审批程序一、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规范,由预算(合约、成本)部牵头,以“合同审核联合签名单”形式,经相关部门和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二、其他合同原则均由预算(合约、成本)部起草,经相关部门会签经主管副总核签,由总经理批准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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