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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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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状况。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覆盖全国多种授信机构的有关业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基本覆盖了全国各个省份及直辖市。而且,登记涉及的融资主体非常广泛,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农信社、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可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下是各类机构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

1、银行类金融机构

登记系统里累计发生的登记中,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登记量占比约为80%。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没有登记外,其他各家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在登记系统中开展了登记业务。其中,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累计登记约1.8万笔,占累计登记量的57%左右。以机构为统计对象,登记量居前五位的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种地方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登记量为1895笔,占累计登记量的6%左右。

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是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累计登记量占比约为7%。其中,登记笔数位于前列的是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华一银行。外资银行在登记系统的登记体现了各自的业务特点,例如汇丰银行登记的主要是应收账款转让业务,东亚银行登记的主要是不动产相关收益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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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而华一银行则主要登记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2、其他机构

除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机构,比如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其累计登记量为1723笔,占累计总登记量的5%左右。其中,担保公司登记累计占比约为4%,成为非银行机构中登记业务发生最多的一类用户。

(四)应收账款质押与中小企业融资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土地和房产资源有限,以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可借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贷款。从登记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覆盖面上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潜力还很大。

截至2008年9月底,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3万余笔,占总初始登记量的一半有余;依据初始登记中选填的主合同金额,可估算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的主合同金额累计约为8110亿人民币,约占所有初始登记主合同累计金额的35%。

根据登记系统数据的抽样分析,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呈现以下特点:相比全国其他地区,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融资规模最大;应收账款融资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同时在经营基础设施和水、电、气、暖供应的中小企业中,此类融资活动也较为活跃;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主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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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款为主,同时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医院、学校、景区的收费收入和工程服务收益权也占较大比重;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授信机构中有八成是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量最大;政策性银行开展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量较少,但单笔融资金额较大,其客户主要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五)其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登记 1.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开展保理业务。保理是一项包含应收账款转让的金融服务。因为我国没有就保理进行专门立法,保理商目前依照《合同法》第5章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开展业务。但是,《合同法》仅规定转让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时对其产生效力,而并没有涉及债权多次转让及债权归属的优先权等相关问题。

《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并且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手段。这样同一应收账款之上转让与质押并存成为可能。这时,解决其间的权利冲突就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了。

就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设置了一类交易类型供登记用户选择使用。目前,已经有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等多个登记用户将应收账款转让在系统中登记。银行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通过将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关系在系统中登记,以公示权利,避免对方隐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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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而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转让。

2、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企业债发行

在银监会叫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债发行提供担保后,寻找合适的担保方式成为债券承销商和企业在发债过程中共同面对的问题。《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可为银行信贷所用,而且也为企业直接融资等多类金融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法律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债权人,发行人是债务人,发行人对持有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债权实现的,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将应收账款变现优先受偿。

目前,登记系统中已经发生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企业债券发行的登记。该笔登记是为2008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质押登记,由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登记系统完成。质权人是2008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全体持有人,出质人是发债企业即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并非普通的销售货款,而是出质人根据《空港委托建设协议》对天津市管委会和财政局享有的债权。

三、维护登记系统平稳运行,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 征信中心作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的机构,不仅负责维护登记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也致力于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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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作为一类专门的商业贷款品种,在国外信贷市场占有重要的份额,有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信贷监管要求。但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为此,征信中心组织了针对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培训,介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知识和登记系统的使用规则。另外,征信中心积极与法律部门沟通,努力在《物权法》基础上,解决登记方面的法律问题,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制度的完善。

征信中心将继续深入推广登记系统的使用,并逐步完善其功能,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好的登记服务!

附件: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登记情况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常用户情况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质权人情况 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出质人情况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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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利状况。(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覆盖全国多种授信机构的有关业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基本覆盖了全国各个省份及直辖市。而且,登记涉及的融资主体非常广泛,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农信社、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可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下是各类机构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1、银行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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