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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张文显第三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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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 章法的制定

法的运行: 制定——实施 效力——实效——实现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由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的制定”: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改、补充、废止相对应的一种制定新法的活动。 “法的制订”:以拟定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定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认可为基本内容进行的一种活动。 (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整的立法的意思) “法的拟定”: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法的制订的一个初级阶段) 二、立法的特征

(1)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特定机关:有权立法的主体。 (2)是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1、就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地方---国家 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4、就自己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提案权---审议、表决、公布权 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一般事项---重大事项

(3)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才可保证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 (4)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科学性、减少弊端、目的得以实现

立法技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变动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制定法:立法主体所直接进行的立法活动

认可法: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修改、补充、废止法: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incloude: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and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1、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法律体制中居领导地位;

2、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

类别上有差别。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②发展不平衡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立法过程:从立法准备到立法完善的整个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

这一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意识立法准备过程;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

(一)立法准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主体:立法权的享有者,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人员,也可以是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被委托,但自己希望进行某些

立法活动的主体。

内容:宏观上有: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创议,做出立法决策。

微观上有:明确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协调论证,反复修改、审查法

案草稿并形成正式稿即草案。

(二)由法案到法:由法案提出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 主体:可以行使立法权的主体

内容:确定性、不可缺少性。包括四个方面:提出、审议、表决、公布法。

(三)立法完善: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 主体:同立法准备阶段一样,具有不确定性

内容: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过程:强调立法的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

立法程序:强调立法运作的规则性、严肃性,强调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和受节制的过程 整个立法过程的各个阶段都应遵守立法程序,only由法案到法是立法程序体的重点

(一)提出法案: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提案,应以法定程序进行:1、就本身职权、业务范围的事项提案2、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

3、符合法定人数 4、一定形式、一定方式、规定时间提案

(二)审议法案: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

活动。

China:领导机构——有关会议——大会审议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有关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 通过法案: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四)公布法: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即法的颁布。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and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四节 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界说 (一)涵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

联系: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

区别:1、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依据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2、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3、有抽象和具体之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替换。

(二)立法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就国家or中央立法而论,应,1、最高立法原则:国家立法最高地位,是其他立法的根据 2、总揽大局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3、规范立法原则:国家立法,为其他立法树立榜样

就地方立法而言:1、需要实行立法和可能实行立法相结合原则2、本地立法特色和国家立法大局相结合原则

3、自主立法、执行立法、补充立法、先行立法相结合的原则

此外:不同主体的立法,应坚持同本主体的性质、地位、职权范围相适应的立法原则 不同法的形式、不同部门的立法,应坚持同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立法原则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原则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宪法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背离宪法原则,立法必然紊乱。

立法应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的宪法原则可视为立法的法治原则的一个方面。 中国立法应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即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法治原则 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2、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

3、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三)民主原则★★ 包括三方面涵义:

1、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2、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3、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是什么?)

在中国坚持立法民主原则:

1、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2、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

3、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为什么?)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1、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2、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3、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怎么样?) (四)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1、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

2、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 3、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立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在创制法律、法规过程中,为保证法律、法规与宪法不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客观公正,保障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建立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法律在社会中被人们实际实施的活动的总称,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第一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的实施者。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守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

在我国:各种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3、守法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行使法律权利: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因为法要求这样,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就利益而言:人们订立契约是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而法是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守法意味着利益的满足。 就信用而言:讲求信用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当是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制裁。法,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强制力是与制裁密切相关的。 (4)守法是出于社会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事实上,法中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生活中的习惯规则,符合人们对惯例的倾向,便

于法的实施。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守法的道德义务,有利于反映立法的权威,使全社会都自觉守法。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1、主观条件: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

2、客观条件: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技发展 (一)守法的主观条件。

1、政治意识: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

每个阶级、每个人都有自己所特有的政治意识,人们政治意识的高或低、先进或落后、发达或不发达,都会强烈地影响到人们对法的遵守。因此,为了保证法的遵守,必须高度重视和大量提高全民政治意识的水平。

2、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较之政治意识对人们的守法有着更直接的影响。

在当今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彻底清除与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观念,逐步树立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观念。

3、道德观念:是人们关于善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

不同的道德观念会形成不同的善恶、是非、荣辱标准,对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会给予不同的评价,从而使人们实施不同的行为。因此,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守法行为也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法的实施需要良好的道德观念。

4、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或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一定普遍守法,但是可以肯定,一个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这对于其知法和守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二)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比如,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状况,这些都与守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1、就立法而言,法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一个品质优良的法对人们会产生良好的影响,相反,一个质量低下的法

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影响。

2、就执法和司法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使用法的活动也影响着人们的守法。(自己严格守法)

3、就法律监督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的运行和操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手段,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实施一定的

行为之前、之中和之后,这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概念:

广义:执行一切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

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

律的活动。 (二)特征:

(1)主体——特定性。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执法的主体。

(2)内容——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

(3)活动——单方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机关只要是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无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4)行为——主动性。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的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行使——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益权,即执行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二、执法体系

(一)概念:具有不同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从执法来源的角度,执法体系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执法。 (二)行政机关的执法

1、政府的执法: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 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是各级人民政法的下属机构 (三)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特点:1、以授权规定为依据,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执法的内容为具体法律所授,其范围是具体的、有限的 3、是非国家机关组织,以自己名义执法,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包括: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Eg: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红十字组织

2、企业事业组织的执法。企业组织:特别是一些行政性公司,是由原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改制而成

事业组织:《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站

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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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法的运行:制定——实施效力——实效——实现第一节立法的概念一、立法释义立法:由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法的制定”: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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