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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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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主体

摘 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经济法体现其独立法学学科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对完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经济法有其主体,但并不存在经济法所特有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经营者、消费者。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角色理论

一、引言

当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就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达成共识以后,经济法学界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任务便是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法治进程的实践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构建经济法学的科学理论基础及其框架,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中国的经济法体系。

在这一历史性的任务中,经济法主体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基础。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如果没有独具特色的法律主体制度,则其独立法学学科的地位尚不能完全建立。同样,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如果不能为该法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主体理论,则其理论体系是不够完善的。

但是,这一认识并不意味着本文的研究是基于\经济法必然具备独特主体制度\的理论预设。本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

独立的法学学科、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及经济法现象,这两点应当是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因此,通过对现有法律实践特别是立法实践的归纳总结,从中考察其有关主体的规定是否能为现行其他法学学科所调整。如果已经足以调整,则考察这种调整能够成立的理论解释;如果不能调整,则考察这些规定背后所隐藏的理念、规律。无论何种结果,均须运用法学理论将其提升为经济法主体的理论,进而以此为出发点审视我国经济法建设及理论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方向。可以说,本文的研究遵循着实践-理论-实践的思路,区别于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理论-理论的研究模式与思维惯例,特别是奉行着\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学学科必然有独特法律主体\这一理论预设的研究传统。

二、法律主体的一般性

无论经济法及经济法主体具有何种特殊性,均应当是法律主体一般性在该领域的特殊体现。也只有遵循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才可能真正建立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及其理论。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各种性质不同、内容相异的社会关系。但无论是何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永远是人。也就是说,同一主体--人(无论是具体的某个人还是所有人,也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如此)生活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中。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准则,对于各

种社会关系以及处于这些社会关系的人均必须进行调整。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各法学学科均将人作为自己的法律主体。但是,不同法学学科,其法律主体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尽管这些主体仍然是同样的人。

由此可见,各法学学科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的法律主体制度。即所谓的角色理论。①依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起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同一主体可以有多种角色,参加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不同的法的主体,其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的规范。因此,经济法主体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并不具有特殊性,只是当他进入经济法的空间之后才会焕发出与其进入其他法学学科异样的色彩。如图: 三、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与民商法、行政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而且在主体范围上亦存在明显的交叉与重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因此而失去了自己的独立主体体系。因为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角色都是多元的,他们将因其参加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责任。②同样,在现代化、多层次、立体性、全景式的法律调整和法治运行框架内,即便是同一个社会主体,也

论经济法的主体

论经济法的主体摘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经济法体现其独立法学学科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对完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经济法有其主体,但并不存在经济法所特有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经营者、消费者。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角色理论一、引言当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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