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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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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

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

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

5.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景区以外的其它规划风景区域;河嘴乡银杏塘、三河乡万寿寨、南宾镇三教寺外围保护地带。 (三)适宜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适养区) 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四、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采取关闭、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布局。

注重养殖业与林业、种植业的有机结合,消纳畜禽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可持续性发展。 (二)阶段性工作任务 1.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石柱县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争取在3月底通过市级批复。坚持“种养结合、林下养殖、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县规划、建设、市政、农委、畜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以产业项目、政策扶持等形式,鼓励建设粪污治理设施设备配套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散养农户自觉处理粪污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畜禽发展规划和布局规模养殖场户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和场镇建设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 3.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分年度分批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摸清底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批,并依法监督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

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且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推迟关闭或搬迁时限。

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安排如下:

①2010年至2011年,在南宾镇的县城主城区已建成的各街道、居委、社区和行政村居民点;建制镇场镇建成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②2012年,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西沱供水水源,沿途陆岸100米保护区域。 ③2013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黄水水库的二级坝、三级坝水域,陆岸100米;万胜坝水库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月亮湖核心区、黄水饮用水源的保护区陆岸100米;各乡镇政府集中供水点陆域100米区域;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保护区。 (2)畜禽限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规模养殖场户(公司)要自觉逐年减少养殖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公司)不给予项目补助和投入。在2007年本规定备案以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须限期采取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要求的,限期关闭。 (3)畜禽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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