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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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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激励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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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纳税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2 / 3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先进水平的;(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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