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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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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定义: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实施细则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信息系统保障部门与后勤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并保证常态运行。

2.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护理总值班等。医院总值班履行除了医疗管理部门和护理管理部门以外所有部门负责的职责。

3.医疗机构应制定医院总值班管理制度,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值班人数、通信联系工具、交接班机制及记录内容清单等,明确主管部门并履行管理职责;对值班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值班。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资质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进修医师、对口帮扶医师等按照国家医师注册相关规定不需做注册变更的,经医疗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管理参与值班。但进修医师在进修期的前3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单独值班。

5.规培人员参与值班应遵从以下要求:

(1)非本医疗机构的规培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取得执业医师执照; ②在本医疗机构注册;

③在本机构规培满1年。经医疗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管理参与值班;

(2)属于本医疗机构编制内的规培人员,应根据其临床能力,由科室申请,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安排单独值班,但应该有一定的加强培训阶段,具体培训时间由本机构确定。

6.医疗机构应规定值班人员的值班时间和值班区域:

(1)医疗机构及各科室部门应结合本机构及本科实际情况,根据各个值班岗位职责对值班时间和值班区域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以确保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处置的及时性;

(2)值班人员排班表在适当范围内提前公开,不得擅自离岗,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直到接班人员到岗完成交接班后方可离开。

7.护理交接班记录的基本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新入院患者应包括入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以往简要诊疗经过;非当日入院需要交班的患者应包括目前病情变化、目前诊断及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必要时包括饮食情况、睡眠情况、情绪变化、并发症观察、手术准备、检查准备、护理措施落实等内容。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二)

基本要求

1.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2.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3.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4.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5.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实施细则

1.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只能在上级医师的带领下参与值班,不得顶岗单独值班。

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定义: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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