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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交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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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二.□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

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三.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知识点808(P267):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一.□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计算:

1、国债≤95% 2、ETF≤90%

3、LOF、债券≤80%

4、上证180、深证100≤70%,其它≤65% 二.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1.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

50%(同样杠杆只2倍)

2.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3.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担保物。 1)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整体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中债务总和的比例。 2)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在融资融券债务之外还要加30%以上的自有资产)。 3)当低于130%时,2个交易日内追加,最低比例提高到150%。 4)当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使用超出部分的资产。 知识点809(P270):权益处理及信息披露。 一.权益处理:

1.□权益处理原则: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2.□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应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方式补偿。 3)、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二.信息披露:

1.证券公司应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

2.□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向市场公布:(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Page 26 of 31

3.□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月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3(P27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知识点810(P273):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规模失控带来的各种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

1、□客户信用风险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3).确定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规定;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2、□市场风险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上市可流通部分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

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降低到20%以下时,次一交易日再恢复。 2)、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采取各种措施(具体答案一目了然)。 3、□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控制:

1)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4(P278):融资融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建议放弃)

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1(P28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知识点901(P28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概念: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称“封闭式回购”)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

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2. □融资方是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融出资金、享有债权质权的一方。

3. □开展债券回购的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交所1993年12月,深交所1994年10月开办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企业债券回购交易。2007年进一步允许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商业银行原先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二.证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定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的债券须转入专用的质押账户,融资方无法使用被质

押的债券)和标准券制度(不同债券品种按折算率折成标准券)。上海交易所现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国债、企业债和公司债折成标准券可合并计算;深交所还区分。

2.品种:□目前,上海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记忆有规律:5天包含周末就变成7天,28天相当1个月,91天相当3个月,182天相当半年);深圳有1、2、3、4、7、14、28、63、91、182、273天11个品种(记忆规律:多了“2个月”的63天,“九个月”的273天),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4个品种(少了4天)。 3.规则:

1)□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注意理解为,在未来到期时,现在的融资方买回他的债券,现在的融券方卖出债券拿回自己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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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次成交后有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申报,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交易。当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3)□报价方式: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4)□上海,申报规则:

(1)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面值=深圳的10张); 仟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不是年收益率)。

(3)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为0.005的整数倍(半分)。

(4)申报数量为100手整数倍,单笔不超过1万手。 10万≤申报数量≤1000万 5)□深圳,申报规则:

(1)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面值)。 佰 (2)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为0.01元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的整数倍,单笔不超过10万张. 1仟≤申报数量≤1000万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定义:□全国银行间市场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中国结算公司”不同)是指定的该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人民银行是该市场主管部门。

2.参与者:□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时逐笔再签订回购成交合同,两者构成完整的回购合同。参与者包括:1)、境内的商业银行;2)、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人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上述金融机构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或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只能出借资金,不能质押债券融入资金)。□目前,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有: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3.成交合同: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4.交易品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单位:回购交易额最小为债券面额

10万元(1千张),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100张)

5.□报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1)、自主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向整个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和对话报价(直接向具体的

交易对手做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单边公开报价是报一个方向的价格;双边公开报价是做市

商同时报出两个方向的价格。 2)、格式化询价。交易者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填报。

3)、确认成交。经历“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 4)、结算。

6.有下列情形的,由人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2)擅自交易未上市债券;(3)虚假材料和交易信息;(4)操纵交易价格;(5)不遵守规定或协议造成严重后果;(6)违规操作对系统造成破坏。 §2(P288):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知识点902(P288):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含义及作用:

1.□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回购”),相对于质押式债券不是质押而是买断债券。正回购方/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将债券先卖给逆回购方/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获得资金,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债券。

2.同封闭式回购的区别:买断式回购是“卖”,所有权转移;质押式是“质押”,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断后,逆回购方可以在期限到来前自由处理该债券。 3.□其意义表现在:(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不过目前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1.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每笔签订的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市场中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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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买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市场中买断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2.市场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2)仓位限制。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其待返售债券余额总量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3.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督。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规则。(深圳没有买断式回购)上交所采取: 1、□履约金制度。上海相对银行同业市场特点:

(1)双方都需缴纳履约金;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上海由规定:双方履约,履约金返还各方;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归守约方所有;

双方违约,双方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申请不履约的视同违约对待) (4)履约金为违约责任上限,实际履约义务可免除;银行间市场保证金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守约方可以继续

追索。

2、仓位控制。单一机构单一券种累计不得超过该券总量的20%。

§3(P293)清算与交收:

知识点903(P293)清算与交收:上交所的国债买断式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

第十章 证券交易的结算。 §1(P303):证券登记。 知识点1001(P303):证券登记。

一.定义:□证券登记是登记公司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中国结算公司设立了电子化证券登记系统。 二.种类:

1.□按证券种类可以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2.按性质划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1)、初始登记。是已发行的证券在上市前,由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将证券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初始登记是前提。□按照证券类别,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1)股份初始登记。包括:

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登记。发行结束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②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送股是将拟分配的红利转增为股本;公积金转增是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申请送股或转增股时,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其他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

合,在新增股份上市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③配股登记。未被认购且未包销的股份,不予登记。 (2)基金募集登记。(3)债券发行登记。(4)权证发行登记。(5)ETF登记。

2)、变更登记。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以账户划转的形式进行转移,并相应更改持有人名册。因为:第一,电子化证券。第二,交易不断进行中。□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

①□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

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②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不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发生的记名证券变更登记。

(2)其他变更登记

3)、退出登记。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办理。 §2(P308):清算与交收。 知识点1002(P308):清算与交收。 一. 清算与交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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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的清算是在每一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交易数据进行计算处理的过程。

2.证券交易的交收是根据清算的结果在约定时间内履约的行为,其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交易过程。 3.清算与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 清算与交收联系与区别:

1.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

2.两者区别:清算时计算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时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

转移。

三.□从结算时间安排看,可分为

1、滚动交收。每一交易日成交按相同的营业天数间隔进行交收。(T+1指交易日后1天进行交收)。 2、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比如每个月3号这个特定日子)。滚动交收已被各国广泛采用。美国采取T+3,香港采取T+2。□我国T+1适用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

T+3适用于B股。

四.□清算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和证券的清算只计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分为双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进行)和多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所有交收对手方进行)。目前交易所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优点是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占用)。

在滚动交收的情况下,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的不能合并计算(如不能将今天和明天两个交易日的数据合并计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交收对手,称为共同对手方,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我国中国结算公司承担了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又称钱货两清。

4、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如

证券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证券的划付还应委托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3(P312):结算账户的管理。 知识点1003(P312):结算账户的管理。

1.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同时预留指定收款

账户(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自由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2.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备付”),最低备付可用于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中国结算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每月(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调整最低备付。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4(P314):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知识点1004(P314):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1. 交易数据接收;

2. 清算: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各结算参与人负责清算的证券交易对应的应收和应付价款进行轧抵处理。□在

清算过程中除计算应收和应付价款外,还需将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等税费一并纳入净额清算中。□实

践中投资者应收的现金分红、利息,以及转让限售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也会纳入到净额清算中。□对于权证的行权、买断式回购的到期结算等实行逐笔交收的证券交易不将其纳入到净额清算中,而是逐笔计算对应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和应付数量或金额。 3. 发送清算结果;

4. 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5. 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为T+1 16:00); 6. 发送交收结果;

7. 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8. 交收违约处理: □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违约次日前仍未能弥补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

将从违约第二日起,采取处置暂不交付证券的措施,收回此前垫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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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318):结算风险与防范: 知识点1005(P318):结算风险与防范: 一.□结算风险及防范: 1.信用风险: 结算参与人制度

1)“本金风险”:采取货银对付机制。 2)“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采取提供履约担保等

2.流动性风险:采取前端控制,一般风险不大 3.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 5.结算银行风险。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该基金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入、收益的20%以及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易金额一定比例收取,基金总额上限

为30亿元.

本书业务风险集中解读: 序业务内容 号 1 2 3 4 5 经纪 自营 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结算 风 险 第一 合规 合规 合规 信用 信用 第二 管理 市场 市场 市场 流动性 第三 技术 经营 经营 规模及集中度 操作 第四 管理 管理 法律 第五 信息技术 结算银行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及净资本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内 容 经纪业务 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之一 经纪业务+ 上面一项 经纪业务+ 上面二项(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限定性集合理财 非限定性集合理财 融资融券:最近6个月,《办法》要求/(目前要求/试点初) 代办股份转让 注册资本 ≥5000 万 ≥ 1 亿 ≥ 5 亿 净资产≥8亿 净资本 ≥2000 万 ≥5000 万 ≥ 1 亿 ≥ 2 亿 ≥3亿 ≥5亿 ≥12亿(30/50) ≥5亿 Page 31 of 31

2012证券交易重点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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