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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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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当及时进行处理。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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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开展有关业务交流。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关部门报告。 22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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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第八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人员。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4

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有关证据。 第八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八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第八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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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进行检查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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