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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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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人员。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单位负责。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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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收费。 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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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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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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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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