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0]11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3 【实施日期】2010.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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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三、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 2 / 3
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市
级统筹范围。 四、基金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2.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用人单位参保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下述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上述区县启动市级统筹第一年,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核定;第二年,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5%核定;第三年及以后,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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