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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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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表3.1.7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h) 8~12 8~10 10~15 15~30 30~60 公共交通方式 运送速度(km/h) 发车频率(车次/h) 16~25 15~20 14~18 公共汽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60~90 50~60 40~60 40~60 20~35 30~40 20~30

4 自行车交通 4.1 一般规定

4.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表4.1.3

城市规模 大城市 ﹥100万人 ≤100万人 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1:1-3:1 3:1-9:1 城市规模 中等城市 小城市 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9:1-16:1 不控制 5 步行交通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6 城市货运交通 6.1一般规定

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6 城市货运交通 6.1一般规定

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8.1 城市公共停车场

8.1.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

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防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 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 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

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相交,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 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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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8.1 城市公共停车场

8.1.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防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 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 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

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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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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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宜为1.5-1.8m。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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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相交,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 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入口。

附录A 车型换算系数

A.0.1 标准货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货运车型换算系数 表A.0.1

车型大小 载重量(t) < 0.6 小 0.6-0.3 3.1-9.0 中 9.1-15.0 > 15 大 拖挂车 2.0 1.5 2.0 0.5 1.0(标准货车) 换算系数 0.3 A.0.2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2的规定。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表A.0.2

换算系数 1.2 2.0 车种 自行车 二轮摩托 三轮摩托或微型汽车 小客车或小于3t的货车 换算系数 0.2 0.4 车种 旅行车 大客车或小于9t的货车 9~15t货车 0.6 3.0 1.0 铰接客车或大平板拖挂货车 4.0 A.0.3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3的规定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 表A.0.3

车种 车长范围(m) 换算系数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3.1.5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3.1.6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3.1.7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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