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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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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 6.1.2竖井掘进

6.1.2.1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1.2.2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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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6.1.2.4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6.1.2.5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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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不应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不应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

——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6.1.2.7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

6.1.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

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6.1.2.9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6.1.3斜井、平巷掘进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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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3.4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中应遵守6.1.1.9、6.2.3.2、6.4.1和6.4.4的规定; ——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6.3.1.17的规定;

——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 6.1.4天井、溜井掘进

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6.1.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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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O.5%;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 6.1.4.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6.1.4.2的有关规定。 6.1.5井巷支护

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6.1.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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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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