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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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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过后,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 5.7.20排土场防震,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 ---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校核,低于现行标准时,进行加固处理;

---地震后,对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排土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安全。 5.7.2l排土场关闭,应遵守下列规定: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服务年限结束时,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排土场资料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及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排土场关闭报告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的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及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排土场关闭前,由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稳定性评价;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应提出治理措施;企业应按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并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排土场关闭后,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

——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7.22排土场复垦,应遵守下列规定:

——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先行复

——复垦规划包括场地的整平、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

——关闭后的排土场未完全复垦或未复垦的,矿山企业应留有足够的复垦资金。 5.7.23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排土场发生滑坡时,应加强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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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泥石流的矿山,应建立泥石流观测站和专门的气象站。泥石流沟谷应定期进行剖面测量,统计泥沙淤积量,为排土场泥石流防治提供资料。 5.7.24排土参数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测量排土场台阶高度、排土线长度;

——测量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 ——测量道路运输排土场安全车挡的底宽、顶宽和高度: ——测量铁路运输排土场线路坡度和曲率半径;

——测量排土机排土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 ——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和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并判断危害程度;

——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应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5.7.25排土场安全度分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三级。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危险级:

——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经常发生滑坡的;

——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排土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如道路运输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运输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小于规程最小值等),极易发生车毁人亡事故的; ——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

——经验算,用余推力法计算的安全系数小于1.O的。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病级: ——排土场地基条件不好,对排土场的安全影响不大的;

——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山地、沙漠或农田,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未按排土场作业管理要求的参数或规定进行施工的;

——经验算,用余推力法计算的安全系数大于1.oo而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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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正常级;

——排土场基础较好或不良地基经过有效处理的;

——排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和排土场作业管理要求,用余推力法计算的安全系数大于1.15,生产正常的;

----排水沟及泥石流拦挡设施符合设计要求的。 5.7.26危险级排土场,应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处理不良地基或调整排土参数;

——采取措施防止泥石流发生,建立泥石流拦挡设施; ——处理排土场重大危险源; ——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5.7.27病级排土场,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采取措施控制不良地基的影响;

——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排土场作业管理要求的参数或规定的范围内。

5.7.28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8电气安全 5.8.1一般规定

5.8.1.1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

5.8.1.2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5.8.1.3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8.1.4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8.1.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5.8.1.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8.1.7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8.1.8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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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5.8.1.10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5.8.1.11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5.8.1.12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5.8.1.13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5.8.2线路

5.8.2.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5.8.2.2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5.8.2.3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5.8.2.4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0m;35(20~44)kV,不应小于2.5m。

5.8.2.5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

5.8.2.6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GB50061的规定。 5.8.3变电所

5.8.3.1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5.8.3.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5.8.3.3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5.8.3.4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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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5.8.3.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5.8.3.6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5.8.3.7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5.8.4照明

5.8.4.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5.8.4.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5.8.4.3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5.8.4.4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5.8.4.5 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5.8.4.6 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5.8.4.7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8.5保护接地

5.8.5.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5.8.5.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5.8.5.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5.8.5.4 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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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洪水过后,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5.7.20排土场防震,应遵守下列规定:---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校核,低于现行标准时,进行加固处理;---地震后,对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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